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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柳市托管班大火学生郑某80%烧伤获赔285万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3/其他案例 年份:2013 大小:3.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7:0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5:44
场所/医疗机构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3

title: 3145_乐清柳市托管班大火学生郑某80%烧伤获赔285万案

updated: 2026-08-04

乐清柳市托管班大火学生郑某80%烧伤获赔285万案

正文

严重烧伤的学生 获赔285万多元 起火房屋被层层转租,房东和转租人都需承担赔偿 “柳市托管班大火”后续 严重烧伤的学生 获赔285万多元 起火房屋被层层转租,房东和转租人都需承担赔偿 本报讯 今年3月18日晚,乐清柳市一家托管班发生大火,造成1死5伤。事后,托管班事主刘某夫妇一次性赔偿死者林某家属80万元,被严重烧伤的学生郑某,一直在医院治疗(本报曾连续报道)。 昨天,柳市法庭对该系列案同时作出一审判决,受害学生郑某获赔285万余元。 起火房屋被层层转租 火灾发生后,被严重烧伤的郑某花费了巨额医疗费。今年7月,郑某起诉托管班事主刘某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等300余万元。 然而,这起火灾的责任主体,关系太复杂了。乐清法院查明,起火的房屋经过了层层转租。 首先是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鸿翔公司。2006年,屠某与鸿翔公司签下10年租约。 2008年9月,屠某将房屋的一层店面及夹层转租给张某,租期至2013年9月30日。 同月,张某又将其转租给迪信通公司经营通讯数码业务,并约定张某保证房屋符合消防部门要求。 2010年7月,迪信通公司将承租房作为其加盟商唐某的运营场所,唐某注册“乐清市柳市金讯手机店”。 2012年2月,屠某又将承租房的第二至第七层转租给刘某,租期3年,并约定承租期间所租房屋及租用人员的安全责任全部由刘某负责。随后,刘某未经审批许可,开办了“功力培训托管中心”。 房东和转租人都被判赔 2012年8月,鸿翔公司对出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发送了消防安全整改通知,并建议一层出租店面配齐灭火器,二层以上进行使用功能更改,停办学习班。 然而,这个整改通知并未落实到位。 今年3月18日,悲剧发生,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原因正是一层店面、“乐清市柳市金讯手机店”的日光灯镇流器、线路故障,引燃了周边可燃物蔓延。 乐清法院判定,学生郑某烧伤80%,获赔285万余元。按责任分配,房屋所有人鸿翔公司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义务,承担42万余元;屠某、张某作为一层店面的承租人和转租人,各承担28万余元、14万余元;“功力培训托管中心”事主承担85万余元;事发时一层店面的店主唐某承担114万余元。 另外,“托管班”事主刘某夫妇对赔付给死者林某的80万元提出追偿,乐清法院也按照责任分配进行了宣判,刘某夫妇最终承担了24万元。 通讯员 纪承伟 本报驻温州记者 苗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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