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在花炮厂受伤调解案
类型/规范标准场所/工业厂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医疗机构原因/玩火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7
title: 3224_阮某在花炮厂受伤调解案
updated: 2026-08-04
阮某在花炮厂受伤调解案
- 法院: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7-06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提供劳务者受害(调解)
- 文书号:-
- 当事人:阮某、花炮厂
- 裁判结果摘要:花炮厂工作受伤,调委会调解赔偿
- 来源:http://slxf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17/06/id/5104384.shtml
正文
近日,江西省上栗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09年起阮某在上栗县某花炮厂的法定代表人黄某设在重庆市江津区的重庆某花炮有限公司上班。2013年,因缺技术工人,黄某便将阮某安排在上栗县某花炮厂处做工。2013年10月2日早上2点30分许,原告在车间加工引线时,不慎引发花炮药物燃烧,遂将原告双手及面部烧伤。后经上栗县人民医院诊断为:硝火烧伤全身多处,面积18%(深ⅱ度12%、ⅲ2%)等多处伤害。住院治疗至2013年12月27日出院。在金山镇司法所的多次调解中,由于上栗县某花炮厂拒不承认阮某的工伤待遇致调解不成。阮某于2014年6月经重庆市江津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七级。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栗县某花炮厂赔偿240301.6元。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一边了解案情,一边开展调解工作,但被告认为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过高。承办法官悉心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向双方解读相关法律规定,解释各种赔偿标准及依据,最终双方达成被告上栗县某花炮厂向原告阮某支付70000元赔偿款的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该起长达2年之久的纠纷终获解决。 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并对承办法官认真履行职责,努力追求案件最佳效果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肯定。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3/其他案例/2013_3224_阮某在花炮厂受伤调解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