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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宋某等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假冒伪劣防火涂料)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3/刑事案件 年份:2013 大小:5.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2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4:07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仓储物流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年份/2013

title: 2013_峨眉山宋某等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_假冒伪劣防火涂料

updated: 2026-08-04

峨眉山宋某等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假冒伪劣防火涂料)

2026年8月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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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管信息(部局)

乐山市成功破获一起制售假冒伪劣防火涂料刑事案件

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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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成功破获一起制售

假冒伪劣防火涂料刑事案件

近日,乐山市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一起制售假冒伪劣防火涂料案依法作出判决,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这是我省近年来成功侦破并正式宣判的第5起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刑事案件,人民公安报、四川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报道,有力地震慑了消防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2013年3月12日,峨眉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峨眉山市创立仓储加工有限公司钢结构仓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NCB(FL-3),公安消防部门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现场封存抽样,并迅速送往四川省成都市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认定,该公司施工现场使用的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NCB(FL-3)为不合格消防产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峨眉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及时向峨眉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交了案件。当地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抽调消防、经侦、刑侦、治安等部门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侦破此案。案件侦查中,总队及防火监督部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指导案件办理工作,并派出相关专家赴乐山进行实地指导。在乐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峨眉山市公安局的具体指挥下,专案组严密侦办,抽丝剥茧,克服各种困难,6次前往成都市开展侦查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经侦查,该批伪劣防火涂料系宋坤武与范某合作,在位于成都市郫县团结镇油漆厂,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加工后灌装在印有蜀龙牌防火涂料商标的桶内冒充防火涂料销售给成都金府机电城伦国涛、伦意光兄弟,伦氏兄弟在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情况下仍将其卖至成都市万紫千红调色中心,并销售给创立仓储工程施工单位(峨眉山市教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员付某。自此,这起制售假冒伪劣防火涂料案件过程清晰呈现出来,即“生产出厂”后,历经3次“转手销售”,流通至使用领域。经查证,这批印有蜀龙牌防火涂料商标的假冒伪劣防火涂料共400桶、稀释液30桶,涉案金额约12万元。

经过近4个月的侦查,在掌握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专案组果断决定实施抓捕。7月11日至19日,峨眉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依法对宋坤武、伦国涛、伦意光等4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刑事拘留。8月14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宋坤武、伦国涛2人。9月17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该起消防产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庭予以宣判,判处被告人宋坤武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伦国涛拘役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伦意光处罚金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范某因涉案金额不足5万元,未追究其刑事责任。3名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判决于2013年10月30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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