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智孙失火罪一审判决书
title: 2014_广东海丰罗智孙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罗智孙失火罪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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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智孙失火罪一审判决书(2014)汕海法刑初字第132号
时间:
2015-01-13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4025-->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汕海法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智孙,男,194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海丰县(户籍所在地:海丰县)。因涉嫌失火罪,2013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智孙犯失火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春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罗智孙和罗某古到海丰县鲘门镇民新村委咸田山(俗称:“崎壁脚”)自家的果园里清理杂草、干枯树枝。当天中午13时许,被告人罗智孙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清理后成堆的杂草和干枯树枝而引发山林火灾。经海丰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该宗山火造成鲘门镇“咸田山”过火有林地面积共18.64公顷,未成林地面积7.5公顷,烧毁活立木蓄积量共46.26立方米。当天下午,被告人罗智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智孙由于疏忽大意而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智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智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罗智孙和罗某古到海丰县鲘门镇民新村委咸田山(俗称:”崎壁脚”)自家的果园清理杂草、干枯树枝。当天中午13时许,被告人罗智孙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清理后成堆的杂草和干枯树枝而引发山林火灾。经海丰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该宗山火造成鲘门镇“咸田山”过火有林地面积共18.64公顷,未成林地面积7.5公顷,烧毁活立木蓄积量共46.26立方米。当天下午,被告人罗智孙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物证:火灾现场拍照。2、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被告人罗智孙打火机1个。(2)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被告人罗智孙打火机1个。(3)扣押打火机1个拍照。(4)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罗智孙。(5)鉴定人罗胜强、邱煜文资质证书。(6)海丰县公安局后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罗智孙的出生日期为1940年8月10日。(7)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3年12月29日15时许,该分局接群众电话报警称海丰县鲘门镇民新村委后山发生山火。接报后,该分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已被鲘门边防派出所控制的失火犯罪嫌疑人罗智孙带回分局审查。(8)海丰县鲘门镇鲘门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村民罗智孙2013年12月29日因烧果园草引发山火。该山地名叫企壁山,是罗智孙向村委会承包的,面积180亩,至2015年期满。罗智孙是一个老实的居民,且年高多病,妻子又因病卧床,需要照顾及治疗,生活比较困难,请求给予从轻处罚。(二)鉴定意见海丰县林业局出具的鲘门镇民新村“咸田山”森林火灾火烧迹地踏查报告:1、地籍地点:位于鲘门镇民新村委2林班1小班1细班、2细班,2小班1细班、3细班,3小班1细班、2细班。地名俗称:“咸田山”2、调查时间:2014年1月2日。3、参加调查人员:林智雄、罗胜强、陈伟雄、林伟锐、邱煜文、鲘门林业站卢森。4、火烧迹地调查情况:(1)民新村委2林班1小班情况:林种为沿海防护林,主要树种有大叶相思、台湾相思、马尾松等。过火面积11.4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5.22公顷,采伐迹地(强台风后状倒木采伐)面积6.26公顷,小班蓄积6.12立方米。(2)民新村委2林班2小班情况:林种为沿海防护林,主要树种有大叶相思、台湾相思、马尾松、湿地松等。过火面积16.3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3.42公顷,未成林地2.8公顷,小班立木蓄积40.14立方米。(3)民新村委2林班3小班情况:林种为沿海防护林,主要树种有大叶相思、台湾相思。过火面积4.6公顷,未成林地4.6公顷。综上所述,该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2.4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8.64公顷,未成林地7.5公顷(强台风后状倒木)采伐迹地6.26公顷。烧毁活立木蓄积46.26立方米。(三)现场勘查笔录海丰县公安森林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1、现场勘验时间:2013年12月29日16时50分。2、现场勘验地点:鲘门镇民新村委咸田山“崎壁脚”果园。3、现场勘查情况:现场位于国道324线鲘门路段石安村路口对面约30米处路口进入约70米处一个果园,果园位置俗称“崎壁脚”与咸田山连接,另一侧与民房相隔,进入现场,现场明显遗有被人用锯子锯断的果树枯枝堆放着,也遗有被过火后的枯枝、草头等物痕迹,园内有被清理锄过杂草痕迹,现场比较凌乱,按整个现场迹象,该果园应是有人在清理杂草、枯枝时燃烧清理物蔓延至咸田山引起山林火灾。4、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5、现场拍照。A、犯罪嫌疑人罗智孙指认用打火机点燃枯枝杂草地点拍照。B、“崎壁脚”起火现场拍照。C、民房后面山火拍照。D、进入山火路口拍照。E、果园与民房连接拍照。F、过火山地拍照。(四)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添的证言:2013年12月29日中午,我打工回家吃午饭,就看到在我房子后面的山坡脚有人在清理果树木,我便到房后去看,当时看到我的邻居罗智孙和另外一个人在锯树枝,把锯下来的树枝堆放一堆在我房屋后门,看完我就回家吃午饭,到中午大约1点钟左右,我隔壁的邻居过来告诉我,我房子后面的山坡发生山火,我立即跑出去看,火势挺大,当时我隔壁邻居一家人和罗智孙、还有另外一个人(我不认识,应该是跟罗智孙一起来清理果树的)在扑火,我怕大火烧到我的房子,就回家拿个水泵,接我家中的水井抽水去灭火,由于我抽水的水管不是很长,大约半小时后,我房子后的火就被我扑灭,后来山火就沿着山顶烧去,后来,鲘门镇的工作人员就到现场了。发生山火的地方是在鲘门镇民新村委的咸田山,我们居住的地方叫咸田区,起火的地方就在我房子后面,种有一些果树。在该咸田山起火的地方果树是罗智孙种植并管理的。我看到山火的时间是中午1点30分左右,应该是罗智孙在清理果树而引起山火的。2、证人杨某强的证言:我是鲘门镇防火队队员。2013年12月29日发生在后门镇民新村委咸田山的山火,我当时正在参与救火。2013年12月29日,我接鲘门镇民新村委护林员彭成阳的电话,跟我说咸田山发生山火,叫我马上去扑救,当时的时间是2013年12月29日中午1点30分左右。我接完电话后马上就赶到现场,我到达现场后有很多镇府工作人员和村民都在参与救火。山火是后门镇民新村委村民罗智孙引起的,因为我到现场后听到很多村民在抱怨说:智孙你死不死,我们就给你害死了。村民这样说,所以我觉得应该是罗智孙引起山火的。我到达后,火势只是在咸田山山脚燃烧,后来慢慢扩散到半山,越烧越大。我当时一路扑救山火,跟其他防火队员慢慢往山上扑救,至30日凌晨1点左右因体力不支,就离开现场回家休息了。跟我一起扑救的防火队员有郑国生、魏锦伦,他们都跟我一起参与救火,也知道该情况。3、证人罗某古的证言:2013年12月29日鲘门镇民新村委咸田山发生山火时我没有在现场。我平时在家里做做杂工,我叔罗智孙见我无事做,就叫我帮他清理他管理的位于鲘门镇民新村委咸田山脚的果园杂草树枝,我便于2013年12月28日前去帮他清理他果园的杂草、杂树枝,清理完一堆杂树枝堆放在一边晾干,至第二天即2013年12月29日中午约12时,我叔说要把清理好的杂草树枝堆用火烧掉,并叫我去吃午饭,我当时跟我叔说,不要烧,风太大,会引起火灾,说完后我就去吃午饭了,我去吃饭前,我叔罗智孙已开始点火了。我吃完午饭后约是下午1点30分,就想回去继续帮我叔罗智孙清理杂树枝,但我回到果园时看见已经起火了,我便马上去扑救山火。我回到果园时看到很多民新村委的村民都在参与救火。山火是我叔罗智孙在烧杂草树枝时引起山火的。罗智孙是用他自带的打火机点火的。罗智孙点火的位置在后门镇民新村委咸田山脚,俗称“崎壁脚”的位置,即他在自己管理的果园内点火的。(五)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罗智孙的供述:2013年12月29日在鲘门镇民新村委咸田山发生山火是我引起的。我在鲘门镇民新村委的咸田山种有相思树和桉树和果树,面积大约有180亩,因前段时间被强台风天兔袭击后,很多树被台风刮断,一直没时间上山清理,今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