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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南昌西湖家具厂)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3/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3.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5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27
类型/教学课件场所/仓储物流场所/消防设施工程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消防责任事故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江西年份/2015

title: 2577_李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南昌西湖家具厂)

updated: 2026-08-04

李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南昌西湖家具厂)

正文

南昌法院网讯 3月27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一男子在自己家具厂内私自采用易燃材料搭建仓库,但并未配置有效消防设施,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达四千多万元。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系某家具厂实际负责人,自2004年起,被告人李某在家具厂厂区内私自搭建仓库,并全面管理仓库日常生产经营事务,其采用易燃泡沫夹芯钢板做仓库屋顶,在仓库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并租给罗某、屈某等人用于储存可燃物品。2013年7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花派出所对李某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李某仓库未通过消防验收;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堵塞;仓库未配置有效消防设施,未进行防火分隔;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诸多消防隐患。当日桃花派出所针对上述消防安全隐患对李某仓库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由雷某(另案处理)签收后,向被告人李某报告。被告人李某知情后并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实质整改。    2013年10月17日,李某家具厂发生火灾,造成两人死亡,仓库货物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达46628480.25元。南昌市西湖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违规搭建并采用易燃泡沫夹芯彩钢板做仓库屋顶、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车道不畅通、无足够防火间距以及死者缺乏逃生知识,是造成本次火灾蔓延和人员未能及时逃生的主要原因。       另查明,2013年11月,死者邱某、张某的家属与被告人李某达成协议、收到赔偿款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受灾户胡某等十四人先后与被告人李某达成协议、收到赔偿款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将违规搭建、未通过消防验收的仓库租与他人,且经相关消防监督机构书面通知要求整改而未执行,致二人在火灾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6628480.25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3/刑事案件/2013_2577_李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南昌西湖家具厂)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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