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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_广东普宁陈某某电动车充电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3/民事赔偿 年份:2013 大小:17.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4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8:30

8 广东普宁陈某某电动车充电失火案

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2016)粤5281刑初646号

当事人:陈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电动车夜间充电管理不当,停车场电源线短路引发火灾)来源:https://www.zfwx.com/wxqt/package/target/lisrea/11312.html

每年年初,即3至5月全国各地的消防总队、支队、大队都将提请政府召开全年社会消防工作会议,会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以及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都将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此《消防安全责任状》并非一纸空文,其中内容明晰了消防安全责任,也是督促和指导各级、各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赋予的重要职责和使命,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一旦因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引发亡人火灾或者重特大火灾的发生,相关人员也很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在《刑法》条文中有着这样“十二宗罪名”,每一宗都可能跟你我有关,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归纳其中法律知识。

第一宗 放火罪 (一)司法案例 案件编号:(2016)粤03刑初193号 案情简介:2015年8月7日,甘某某因纠纷携带十五瓶酒精、一瓶消毒液、一瓶清洁灵等物品到曾经工作的公司车间,将以上物品倒在地上及货物上,并点燃造成整个车间烧毁,损失370954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甘某某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二)概念

放火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立案标准

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刑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

一十五条规定,构成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二宗 失火罪案件编号:(2016)粤5281刑初646号 案情简介:2016年6月30日,陈某某因为没有做好电动车夜间充电管理工作,导致停车场中电动车充电时电源线、充电线及停车场主电线发生短路引起燃烧引发火灾。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宗 危险物品肇事罪 案件编号:(2013)迎刑初字第702号 案情简介:2013年6月29日,被告

人王某指派被告人梁某、成某二人驾车违规为五寨烩菜馆加注甲醇,因违规操作导致厨房发生大火,饭店厨工2人及成某当场被烧死,馆厨房大面积被烧毁。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 案件编号:(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112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建业

大厦经营管理负责人,在明知大厦被消防机构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以公司的名义继续出租给邓某甲等五十多名商户,作为存放鞋类等货物的仓库,后2013年12月15日,因建业大厦发生火灾造成局部受损,烧毁、烧损成品鞋等货物,直接财产损失4066.2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李某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宗 玩忽职守罪 案件编号:(2016)豫0422刑初48号 案情简介:曹某某在担任某派出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安排部署消防工作不认真、督促落实不到位,在上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中没有审核把关,导致辖区康乐园老年公寓被错误划分为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致使失控漏管,最终导致了该老年公寓发生死亡39人、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

  1. 5万元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曹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案件编号:(2014)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200号 案情简介:2009年12月,严某某作为某消防大队

教导员在明知星空网络会所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安排下属为该网吧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在2013年4月14日,该网吧因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在网吧上的城市花园酒店内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51.78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严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三)立案标准(同玩忽职守罪) (四)刑罚(同玩忽职守罪) 第七宗 受贿罪

案件编号:(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562号 案情简介:陈某作为广州市某派出所副所长,在监管建业大厦工作期间,收受该大厦消防工程负责人贿赂,放任位于其辖区未经消防验收,且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建业大厦进行违法出租经营,导致建业大厦在2013年12月15日发生重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4066.2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受贿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

事责任。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犯受贿罪的,受贿数额认定为“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认定为“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八宗 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件编号:(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82号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15日,被告人劳某某以挂靠借用他人公司资质的方式,取得某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期间,电焊作业负责人马某某在未获取动火许可证、未督促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又指派吴某某 1、王某某在该公寓大楼现场实施电焊作业,派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劳某某等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情简介:被告人马某某系东莞市某五金塑胶厂人事主管,该厂决定打扫车间卫生,马某某召集工人开会布置使用120号溶剂油擦拭机器清洗车间地板等事宜。期间,工人劝阻不要使用120号溶剂油,易引发火灾。但马某某仍要求工人使用上述方式打扫卫生,期间突然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后致5人死亡, 20多人被烧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马某某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的情况下,不顾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宗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案件编号:(2016)云0124刑初160号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吴某在负责项目现场指挥工作时,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致使该公司在不符合安全生产设施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试生产过程中发生2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吴某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免于刑事责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一宗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案件编号:(2014)太少刑初字第36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在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未经审批、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庙会活动,因燃放炮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赶庙会的一名小孩死亡。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二宗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案件编号:(2016)鄂0105刑初325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在没有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进网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了某某嘉苑楼的临时电表和电

缆线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安全操作规范,使用不合格电缆线,且未按操作规范进行安装,致使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发现和解决。2015年7月11日,电缆井临时供电线路短路,引燃电缆井内的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12人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王某甲、黄某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一年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陈晶(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部负责人) 点睛网“点读”平台管理员账号,负责发布“点读”相关资讯,综合各类法律法规等相关文章,及时传达法律热点,便于法律人及广大群众进行学术交流和法律咨询。 【版权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添加点小读微信号,告知确认后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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