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失火案(富阳)
title: 397_汪某失火案(富阳)
updated: 2026-08-04
汪某失火案(富阳)
- 法院:浙江省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4-01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汪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张某包庇罪六个月,不计入本案)
- 来源:https://www.fuyang.gov.cn/art/2025/4/15/art_1228924822_59389367.html
正文
002506750/2025-02073 灵桥镇 主动公开 面向社会 2025-04-15 长期公开 清明节临近 各地将迎来祭扫小高峰 野外用火和祭祀烧纸活动 是引发森林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提倡 低碳、文明、绿色的祭扫方式 让文明祭扫“更清明” 警示案例 案例1 2013年8月6日22时左右,富阳区鹿山街道电力铁塔 施工承包人汪某在施工前进行“祭山神”仪式,燃放鞭炮,烧香和纸钱,未彻底清理余火,导致高温环境下阴燃复燃引发森林大火,最终在省、市、区三级联动下,于8月11日基本扑灭,过火总面积达2983亩。2014年1月,富阳法院一审判决汪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案张某因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2 2013年3月5日12时30分,建德市李家镇李家村村民谢某某因乱扔烟蒂引发森林火灾,李家镇干部立即组织森林消防队到达现场处置,于3月6日05时30分将火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35亩,受害面积35亩,当事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3 2014年1月31日12时57分,建德市李家镇长林村村民郑某某因上坟引发森林火灾,李家镇干部立即组织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处置,于2月1日7时30分将火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600亩,受害面积164亩,当事人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4 2020年8月19日12时50分,建德市钦堂乡庄丰村丁坞木湾岗因王某某故意纵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钦堂乡森林消防队、市级森林消防队和航空护林站直升机的地空协同,于16时30分将火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09亩,肇事人王某某因故意纵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案例5 2022年3月31日,当事人张某某在浙江省森林防火期期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在余杭区径山镇平山村鸡爬岭擅自露天焚烧枯枝、落叶(焚烧煤灰堆),但未发生森林火灾。区林业水利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2022年5月6日19时许,当事人陈某某在森林禁火期期间,在西湖区转塘街道上城埭集体茶山擅自点火焚烧茶梗,但未引起森林火灾。区农业农村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2023年1月30日,淳安县界首乡燕源村燕山自然村民汪某某上坟焚燃香纸引起森林火情,过火面积3.95公顷,无人员伤亡。对汪某某涉嫌失火案采取行政拘留,取保候审 ,其他相关人员:护林员2名解聘、村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村干部给予谈话提醒。 案例8 2023年10月25日上午,当事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一山地边焚烧藤蔓,被所前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 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刑责处罚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构成失火罪 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清明祭扫莫大意 林火无情需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