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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_朱女士与章先生健康权纠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3/民事赔偿 年份:2013 大小:3.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4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48

8 朱女士与章先生健康权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健康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朱女士;章先生;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章先生家电气故障起火蔓延,邻居朱女士跳楼逃生九至十级伤残,章先生担80%赔20.3万,物业无过错不连带

来源:https://china.huanqiu.com/hot/2016-02/8592858.html

9CaKrnJU3k6 china.huanqiu.comarticle受火灾殃及跳楼逃生受伤 女子一审获赔20.3万余元

物业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e3pmh1nnq/e3pn60p0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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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富心振)市民章先生家中发生意外火灾,殃及邻居朱女士在跳楼逃生中受伤,朱女士上法庭要求章先生及物业公司赔偿。不久前,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章先生应赔偿朱女士经济损失共20.3万余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但驳回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案情回放】

2013年12月8日3时20分许,章先生家突发火灾,并迅速蔓延至邻居朱女士家。朱女士在睡梦中被燃爆声惊醒,发现大火已燃至自家房门处。3时50分,朱女士从三楼窗户跳下逃生受伤。

事发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扩大成灾。朱女士伤势经司法鉴定,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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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朱女士提起赔偿诉讼。朱女士诉称,自己受伤系火灾时无法正常逃生,不得已采取跳楼方式所致,而火灾系章先生家中电线老化燃烧引发;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楼道内乱堆物,助长了火势蔓延。她认为,火灾中不采取跳楼逃生,将面临死亡威胁,自己无责任,相关的25.3万余元损失应由章先

生承担,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说法】

问:朱女士跳楼逃生造成的损害,该如何判责?

答:根据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朱女士在发生火灾后采用跳楼方式逃生致伤并遭受经济损失,章先生作为引起险情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朱女士未根据灾情实际状况采用最佳方式逃生,其作为紧急避险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因此,法院确定由章先生对朱女士的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朱女士的连带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1456260995000责编: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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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3/民事赔偿/2013_729_朱女士与章先生健康权纠纷.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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