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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诉某饭店工伤保险待遇案(煤气罐爆炸一级伤残配菜员)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保险理赔 年份:2015 大小: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5:2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8:07
场所/餐饮场所场所/医疗机构原因/燃气泄漏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5

title: 3097_小陈诉某饭店工伤保险待遇案(煤气罐爆炸一级伤残配菜员)

updated: 2026-08-04

小陈诉某饭店工伤保险待遇案(煤气罐爆炸一级伤残配菜员)

正文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19岁的小陈在某饭店后厨做配菜员不到一个月,就因煤气罐爆炸起火被烧成一级伤残。因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才补上工伤保险,导致小陈拿不到全额的工伤赔偿。小陈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判决该饭店支付小陈各项费用18万余元。 2014年5月17日,小陈到某饭店从事后厨配菜工作。同年6月5日,饭店煤气罐爆炸起火,小陈被烧伤。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热烧伤90%,深Ⅱ度30%,Ⅲ度60%。同年8月11日,北京市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陈的伤情为工伤。小陈受伤后,所在饭店支付了17万余元的医疗费,因小陈入职时,饭店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其受伤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小陈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期间,拖欠医院几十万治疗费。 去年6月11日,小陈向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饭店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陈的大部分仲裁申请,裁决饭店支付小陈13000余元。小陈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5年9月30日诉至法院,要求饭店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2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小陈的伤情,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责任,参照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秉持实质正义的原则,饭店应承担小陈因工伤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综上,法院判决饭店支付小陈各项费用18万余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保险理赔/2014_3097_小陈诉某饭店工伤保险待遇案(煤气罐爆炸一级伤残配菜员)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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