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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邹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衡阳县陈*国有林场森林火灾)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其他案例 年份:2014 大小:11.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9:3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1:58
类型/刑事判决书类型/起诉书场所/森林草原场所/住宅自建房原因/玩火法律/玩忽职守罪地域/湖南年份/2014

title: 龙某某邹某某玩忽职守案_湖南衡阳陈国有林场森林火灾

updated: 2026-08-04

龙某某、邹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衡阳县陈*国有林场森林火灾)

被告人龙某某、邹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衡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林场防火工作实行林场领导负责制。

被告人龙某某系衡阳县陈*国有林场场长,被告人邹某某系该场副场长,主管林场森林防火资料保护和森林防火。被告人龙某某在2014年春节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林场森林防火工作疏于防范;被告人邹某某没有尽到副场长的工作职责,工作中存在失职,致使衡阳县金兰镇村民黄**(另案处理)偕家人携带纸钱、炮竹等物品于2014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来到衡阳县陈*国有林场座落于衡阳县金兰镇桂花村的流雅工区雷打皂祭祖,因烧纸钱和放炮竹,引发森林火灾。经衡阳县林业局鉴定,此次火灾为一般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95公顷,直接经济损失9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某的具体事实:

二、被告人邹某某的具体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伍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王、王、佘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衡阳县气象专题汇报,陈林场2014年春节前后森林防火及维稳工作值班表,衡阳县陈国有林场2014年春节值班表,林场扑火队名,2014年1月27日上午县林业局局务会会议纪录、同日下午陈林场年底工作安排会会议纪录,衡阳县陈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衡阳县陈国有林场关于调整管理人员分工的通知,陈林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2013年责任状,2014年1月31日森林防火值班记录,2014年1月31日衡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防火值班记录,陈林场2014年1月31日森林防火值班记录,陈林场2014年2月份工资表,2014年1月29日衡**县委、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衡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蒸检防指(2014)3号文件及二被告人龙某某、邹某某简历和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身为衡阳县陈国有林场场长,没有按照衡阳县林业局局务会议的安排,春节期间没有带班值班,在岗在位,没有派人在重点路段、重点坟山蹲守,也没有人鸣锣、鸣哨警示森林防火,更没有禁止携带易爆、易燃物品进山,对林场各工区护林力量安排不到位;被告人邹某某身为衡阳县陈国有林场副场长,没有认真执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没有安排人员在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没有安排人员对上山祭祖人员设卡宣传严禁燃放烟花炮竹等预防措施,没有安排人员对重点路段、坟山进行蹲守,鸣锣、鸣哨警示森林防火。因二被告人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致使陈国有林场发生“1.31”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95公顷,直接经济损失93万元,其行为均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邹某某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虽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但考虑到衡阳县陈林场范围大、在职工作人员少、火灾发生时气候干燥等客观因素及二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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