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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大东鞋业1·14火灾事故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其他案例 年份:2014 大小:3.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7:3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4:54
类型/教学课件场所/工业厂房场所/医疗机构原因/电气故障等级/重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4

title: 2399_温岭大东鞋业1·14火灾事故案

updated: 2026-08-04

温岭大东鞋业1·14火灾事故案

正文

11月27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对“1•14”火灾责任人重大责任事故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剑锋、股东林真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和五年。   被告人林剑锋与林真剑是亲兄弟,两人共同经营位于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擅自违章搭建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钢棚作为生产场所,且未主动报请消防部门检查验收,企业安全管理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存有重大安全隐患。   今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公司制鞋车间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使靠近东北角流水线处堆放的一排鞋箱着火。林真剑得知火情后随即报警并指挥员工救火。但风推火势,并借助堆放在车间内的大量易燃物迅速从底楼车间东侧钢棚北半间蔓延到二、三楼车间,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共造成杨某等16人死亡,张某等多人受伤;厂房、大量设备及产品被烧毁,财产损失达362640元。   火灾扑灭后,林真剑在事故现场被民警传唤;当日23时许,林剑锋主动投案。两人均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其后,林剑锋、林真剑赔偿了16名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支付了所有受伤人员在医院的抢救医疗费用及部分受伤人员的赔偿款等共计165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剑锋、林真剑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6人死亡、多人受伤,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0余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林真剑有主动报案并留在火灾现场组织抢救,归案后又如实供述的行为,应与林剑锋一样认定为自首。因两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决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其他案例/2014_2399_温岭大东鞋业1·14火灾事故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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