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_869_上杭电线短路引燃香菇棚案.md
title: 869_上杭电线短路引燃香菇棚案
updated: 2026-08-04
上杭电线短路引燃香菇棚案
- 法院: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5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华某某(菇农)、上杭供电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香菇棚上方线路短路引燃18000袋香菇筒,判供电公司承担70%即85680元,原告自担30%。
- 来源:http://fj.ly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5/01/id/2037189.shtml
正文
电线短路引燃香菇棚,导致香菇棚及18000袋香菇筒烧毁,原告没有及时向电力公司报告请求排险,电力公司也未及时发现并排险,1月14日,上杭法院判决电力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70%责任,原告承担30%责任。 原告华某某在自家责任田搭建香菇棚种植香菇,香菇棚上方架设有被告上杭供电公司的四条电力线路。该电力线路为0.4千伏低压线路,电线为裸导线。2014年7月初,架设在原告香菇棚上方的四条电力线路缠绕了薄膜,但原告没有及时向被告报告请求排险,被告也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险。2014年7月7日11时45分左右,与原告香菇棚相邻的香菇棚起火燃烧,并引燃原告的香菇棚,造成原告的香菇棚及18000袋香菇筒烧毁,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原告因多次向被告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火灾的起火原因是否为被告上杭供电公司的电力线路的短路所致?诉讼中,原告委托上杭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进行鉴定,但因未及时报警,且事隔多月火灾现场已经不存在,无法对当时的火灾原因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对当时的火灾原因无法再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原告香菇棚上方的电力线路上确实缠绕了薄膜,该电力线又为裸导线,裸导线上明显存在新亮点。结合证人证言,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起火原因系被告的电力线路的短路所致。 因此,被告上杭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原告香菇棚上方的电力线路上缠绕的薄膜,在管理上存在过错,给原告造成了122400元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85680元。原告华某某作为香菇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知道香菇棚上方的电线缠绕了薄膜后可能引发火灾的后果,但没有及时告知被告并要求被告排险,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计36720元。因此判决被告国网福建省上杭县供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某某财产损失人民币8568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电力法》电力公司对运行管理范围内的电线等电力设备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应从消除电网安全隐患的角度出发,在平时工作中加强巡查,加大电力设施维护。市民在发现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也应该及时通知电力公司排险避免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