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牛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森林火灾)
title: 2015_互助县牛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森林火灾)
updated: 2026-08-04
互助县牛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森林火灾)
牛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互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携带祭祀品到高寨镇西湾村黄草坪自家坟地祭奠。在烧纸期间,点燃的烧纸被风刮到坟地上将杂草引燃,火势蔓延到林地中,致使周边1林班2小班林地137亩(9.133公顷)发生火灾,造成林木损失4947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受理报警登记表、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牛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量刑建议书及公诉意见书指出,被告人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牛某某未提出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在上坟中过失引起火灾,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受害单位损失,取得受害单位谅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携带祭祀品到高寨镇西湾村黄草坪坟地祭奠。在烧纸期间,点燃的烧纸被风刮到坟地上将杂草引燃,火势蔓延到林地中,致使周边1林班2小班林地137亩(9.133公顷)发生火灾,造成林木损失49470元。经西湾村委与被告人牛某某协商,由被告人牛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人牛某某已向互助县森林公安局林*执法大队交纳损失费20000元及扑火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 受理报警登记表、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到案经过、关于西湾村后山黄发生火情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2月25日15时许,互助县森林公安局林*执法大队接到互助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电话指令,即赶赴高寨镇西湾村后山黄火灾现场进行调查,林地内的明火已被镇村干部和当地群众扑灭。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牛某某到高**出所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又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 证人张某某、范某某、郭某某、贾某某证言、高寨镇人民政府证明。证明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范某某和家人上坟时发现黄草坪着火,即向村镇干部报告,镇领导组织职工和村民将火扑灭。火是牛某某上坟烧纸时不小心点着的。过火区域黄草坪种植的是柠条,为2001年西湾村集体造林地;
- 互助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说明、关于高寨镇西湾村黄草坪林地着火损失情况调查测算结果、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火灾现场位于高寨镇西湾村黄草坪集体造林地内。经牛某某指认,林地西面山脚下有一座新建坟墓,墓前有烧纸燃烧过的灰烬,确认为起火点。过火面积为137亩(9.133公顷),地类为灌木林地,损失为49470元。现场提取纤维绳二条及未燃尽的烧纸碎片;
-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08)源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湟源县公安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牛某某因盗窃于2008年5月5日被湟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6月18日刑满释放;
- 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他驾车到西湾村黄草坪给父亲上坟,其用打火机点燃烧纸后,因刮风烧纸引燃坟地边荒草,后又蔓延至林地引起火灾。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牛某某到高**出所投案。
另外,高湾村委与被告人牛某某的协议书一份、互助县森林公安局林执法大队收条及证明一份,高湾村委请求书一份。证明经西湾村委与被告人牛某某协商,由被告人牛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人牛某某已向互助县森林公安局林执法大队交纳损失费20000元及扑火费4000元。高**湾村委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高寨镇东庄村证明被告人牛某某妻子离家出走,母亲及儿子由其一人照顾,同时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互助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对牛某某可以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过火灌木林地9.133公顷,造成损失4947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情节较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牛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且其积极赔偿林木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考虑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李**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牛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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