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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邹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辽宁百成塑业烘房爆炸)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4.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3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2:19
类型/刑事判决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仓储物流场所/工业厂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民事赔偿地域/辽宁年份/2014

title: 2014_侯某邹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_辽宁百成塑业烘房爆炸

updated: 2026-08-04

侯某、邹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辽宁百成塑业烘房爆炸)

非法生产致爆炸2死1伤 辽宁一企业责任人被判刑

2015-06-19 16:30:1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范春生

辽宁省铁岭县一企业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安排生产,烘房发生爆炸,造成2死1伤、厂区炸毁的悲剧。铁岭县法院近日认定企业两名主要负责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此案的两名被告人侯某、邹某在铁岭县懿路工业园区投资成立辽宁百成塑业有限公司,侯某作为企业的主要决策者,没有依法实施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批复手续和消防验收手续,不按工程设计施工,私自搭建厂房仓库,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防火等级,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下决定投入使用。邹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冒险组织试生产。

2014年2月28日午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厂区烘房发生爆炸,致使员工赵某、田某当场死亡,谷某受伤。与此同时,厂区被炸毁,经济损失严重。

法院认为,侯某、邹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安排企业进行生产,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对伤者积极救助,认罪悔罪态度好,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此,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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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侯某邹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_辽宁百成塑业烘房爆炸.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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