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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华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5.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4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23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等级/较大事故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法律/行政诉讼地域/四川年份/2015

title: 2015_四川攀枝花华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5年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华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华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在仁和区同德镇自己家的承包地里,用打火机点燃杂草进行焚烧,引燃山坡边杂草,因风势较大,被告人华某某扑救不及,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此次火灾造成过火总面积为66.7051公顷,其中灌木林地61.7051公顷,有林地4.8105公顷。被烧林木主要有云南松、核桃树、车桑子等。林地所有权为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道中桥村。林木权属为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道中桥村和村民个人所有。

案发当日,被告人华某某到仁和区同德镇人民政府值班室投案。该镇值班人员向仁和**业管理站站长和带队领导报告,林业管理站站长向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报警。次日,被告人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2014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4年5月4日,公安干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华某某到案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再次如实供述了失火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华某某赔偿,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在庭审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林权登记表,林权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陈某某、关某某、汪某某、游某某、袁某某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在焚烧杂草过程中,疏忽大意,引起火灾,过火灌木林地61.7051公顷,有林地4.8105公顷,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同德林业管理站投案,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某系初犯,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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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四川攀枝花华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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