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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人民法院李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烧荒引发森林火灾)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4.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5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05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法律/行政诉讼年份/2014

title: 2014_平利县李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烧荒引发森林火灾)

updated: 2026-08-04

平利县人民法院李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烧荒引发森林火灾)

李**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利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涂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平利县兴隆镇魏某某老房子门前翻耕烤烟地时,在焚烧杂草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陕西省平利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2公倾。

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己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供认不讳。另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被害人吴某甲、吴、匡某某、吴陈述,证人李、魏、罗某某、曾某某、魏*乙证言,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待证事实之间密切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在庭审前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告知了其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森林防火意识淡薄,在劳动生产中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致使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3.2公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犯罪的事实、情节、犯罪的后果、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现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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