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刘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0月缓1年)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地域/辽宁年份/2014
title: 2014_抚顺市东洲区刘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0月缓1年)
updated: 2026-08-04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擅自在抚顺市东洲区哈达镇关山村自家承包经营的地里烧荒草,引起哈达镇关山村索家沟、梨树沟发生森林火灾。经抚顺市林业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1566公顷。刘某某在引起火灾后积极扑救并报警,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东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积极扑救并报警,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情节较轻,可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建议适用非监禁刑,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抚顺市东洲区刘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0月缓1年).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