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龙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运输爆炸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浏阳法院) ›

朱某平某失火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10.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1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4:33
类型/刑事判决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原因/电气故障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5

title: 2015_朱某平某失火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updated: 2026-08-04

朱某平某失火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朱某某等人失火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平某某犯失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何、李、李*丙提取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泸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平某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对本案进行不开庭审理,经依法讯问上诉人朱某某、平某某,听取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简明、蒋**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4月2日14时许,朱某某和平某某在泸西县向阳乡鲁黑村落水洞朱某某看守的三七棚外私自接拉电线过程中引起电线短路,引燃李乙家三七棚塑料遮阴网及杉树叶,蔓延扩大成灾。火灾烧毁李甲、何**、李乙、李丙等六户三七地44.705亩,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019590(贰佰零一万玖仟伍佰玖拾)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根据当庭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朱某某、平某某私自接拉电线并引起短路导致火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19590元,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处罚。朱某某、平某某在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朱某某系杨某某的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雇主应当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某关于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不予采纳。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朱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平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朱某某、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甲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10813元。杨某某对以上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朱某某、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何甲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4624元。杨某某对以上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朱某某、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乙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1975元。杨某某对以上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朱某某、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丙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668元。杨某某对以上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作案工具胶把钳一把、水果刀一把、防水胶带一圈、灯泡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上诉人朱某某、平某某、杨某某不服,朱某某以“原判错误采信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其正常检查电路、接通电源,无法预见起火点内电线存在短路原因,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其行为不构成失火罪,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为理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对其宣告无罪,并改判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某以“火灾发生后,其积极扑火,又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原判量刑过重,且认定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不客观,没有考虑火灾发生时,三七尚未成熟的事实”等为理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并重新认定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杨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简明、蒋**以“三七损失的评估不客观真实,朱某某虽是杨某某的雇员,但其私拉乱接电线的行为已超出杨某某的指示授权范围,由于朱某某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另外,平贵有并不是杨某某的雇员,杨某某也不应为平贵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为理由,提出上诉和代理意见,请求二审改判杨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14时许,因朱某某为杨某某在泸西县向阳乡鲁黑村落水洞看守三七地的工棚内断电,朱某某邀约平某某在杨某某的三七棚外私自接拉电线,在此过程中,引起电线短路,引燃李乙家三七棚塑料遮阴网及杉树叶,致火势扩大蔓延成灾,烧毁李甲、何**、李乙、李丙等六户的三七地44.705亩,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共计人民201959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火灾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消防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王某某、段某某、纪某某、何、张某某、何、饶某某、李x4、赵、李、李x6、赵、李x7的证言,被害人何x4、何、金某某、李、李的陈述,朱某某、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和表现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平某某私自接拉电线引起短路导致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2019590元,危害公共安全,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处罚,并应承当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价格鉴定结论书,是由有权作出认定的单位和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内容客观真实,依法应当采信。本案的在卷证据,能证实朱某某、平某某私自接拉电线的行为,是引起电线短路而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朱某某、平某某主观上具有过失,二人的行为符合失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朱某某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的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雇主应当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虽无证据证实朱某某邀约平某某接拉电线的行为是否超出杨某某的授权范围,但朱某某、平某某是为看守三七地的工棚接拉电线,工棚通电是雇员为雇主看守三七地的必需生活条件,接拉电线的行为与雇员履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故依法应当认定朱某某、平某某的行为是共同从事雇佣活动,杨某某应与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判赔合理,朱某某、平某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原判已鉴于案发后二人均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二人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判处。上诉人朱某某关于“原判错误采信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失火罪,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诉求;上诉人平某某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认定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不客观,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并重新认定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和诉求;上诉人杨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简明、蒋**关于“三七损失的评估不客观真实,朱某某私拉乱接电线的行为已超出杨某某的指示授权范围,杨某某不应为朱某某、平贵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代理意见和诉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蒋*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失火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李*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马XX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夏XX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邱XX等人失火罪一审判决书

杨xx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朱某平某失火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md
‹ 上一篇:龙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运输爆炸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浏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