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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省郭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11.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4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35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法律/失火罪地域/陕西年份/2014

title: 2014_陕西郭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4年陕西省郭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郭某某失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刑诉(2013)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旬邑县城关镇甘峪村张家沟附近承包的耕地内整地时,为了方便整地,将承包地内的玉米秆用气体打火机点燃,因当时风大,点燃的玉米秆被吹到了附近山坡的林地内,引起城关镇甘峪村张家沟林地和土桥镇排厦社区水家村义章陈**林地失火,过火面积达934亩,其中有林地321亩,宜林荒山613亩,烧伤树木21003株。后在当地干部和群众的大力扑救下,火势于当日17时许被扑灭。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失火造成林地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21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过火面积没有指控的面积大。

辩护人辩护认为,第一、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和缺失,认为公诉机关据以证明火灾损失的证据应当以价格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而不是旬邑县林业工作站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第二、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存在重大缺失,即没有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侦查程序不合法;第三、认为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处以拘役刑事处罚足以惩罚被告人的过失犯罪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及其妻第五某某在旬邑县城关镇甘峪村张家沟附近承包的耕地内整地时,郭某某将地内的玉米秆用打火机点燃,因当时风大,点燃的玉米秆被吹到了附近山坡的林地内,二人随即救火,见火势难以控制,二人便回家。后火势不断蔓延,引起城关镇甘峪村张家沟林地和土桥镇排厦社区水家村、义章村陈**林地失火,过火面积934亩,其中有林地321亩,宜林荒山613亩,烧伤树木约21003株。火势被群众于当日17时许扑灭。

本案的定案证据有:

(一)书证

(1)林木、林地权属证明:证明陈林地属土桥镇排厦社区水家村义章陈,林木属陈**集体及杨某某所有;郭某某失火案林地属城关镇甘峪村,林木属第五某某、张某某、第五某、宋某某以及退耕还林户*某某和杨某某所有。

(2)火灾现场情况说明:证明火灾现场过火面积934亩,位于张家沟大流域,该流域包括城关镇甘峪村沟域、排厦社区义章村沟域。

(3)旬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证明郭某某,男,生于1964年X月X日,汉族,系陕西省旬邑县城关镇甘峪村人,农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第五某某证言:证明3月5日11点多自己和老汉郭某某去张家沟地里,慌了两年也没有种过东西,之前种的是玉米,看开春了自己和郭某某商量了一下,去把地里整理一下,今年又准备种玉米,就用耙子和叉,镢头把地里的玉米叶子和杂草搂到了一起,当时自己在地里的另外一边,看见火大了就赶紧跑过来,风把火吹到了山上的荒草里,自己就和郭某某赶紧打火,谁知道火越打越旺,控制不住了,当时非常害怕就和郭某某打算回家,把耙子和叉扔到玉米地里,自己和郭某某没有给谁说,打了一个多小时火,看火实在打不灭,最后也不知道烧到哪里去了。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3月5日自己和村书记正在城关镇政府开党代会,镇政府办公室杜**进来说,村上副主任打电话,说我们村水房后面的山着火了,我们就去打火,一直到5点多6点火被打灭。着火的有我们村上的也有排厦的,我们村上的沟都卖给私人了。

(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3月5日村书记接到乡政府电话说沟里着火了,自己当时就联系群众下沟打火,去后现场打火人的很多。起火原因不清楚,据群众说火是从甘峪烧上来的,主要烧了村上的桃儿硷、卯上梁,里边大部分生长的是刺槐,还有核桃树、梨树、枣树等杂果树。过火面积大概有1000多亩,过火的沟都分到户了,是农户的自留山。

(4)证人杨证言:证明3月5日下午2点左右,同村杨某叫自己说:陈着火了,我们就赶紧去现场打火,到5点多火被打灭了。过火面积自己不知道,林木都是些刺槐、梨树、杏树等杂果树。过火的沟是我们义章村三组陈的。

(5)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3月5日自己在家吃中午饭的时候,村主任杨某某给自己说,陈着火了,你赶紧叫几个人打火走。火一直到下午5点半左右被群众打灭,由于甘峪村张家沟与我们陈相隔一个小沟渠,站在自己村这边,看见张家沟也在打火。

(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陈述3月5日自己家人说山上着火了,因为自己有买下荒山,到了着火现场后,火已经烧到纸坊沟(泉子坡)的半山腰,打火的人很多,火大约到5点多就打灭了。纸坊沟、卯上和白草湾树木全是自己的,主要以刺槐为主,有零星杂果树。

(四)、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供述2013年3月5日11时许,自己和老婆去张家沟分的一份地里,慌了两年也没有种过东西,之前种的是玉米,看开春了就和老婆商量,去把地整理一下,今年又准备种玉米,就用耙子和叉,镢头把地里的玉米叶子和杂草搂到了一起,然后用打火机将其点燃,一阵风来把旁边的草烧着了,自己用耙子打火,火越打越旺,控制不住了,当时非常害怕,和老婆打算回家,把耙子和叉扔到玉米地里。过火面积自己不知道,开始烧的是自己村上的张家沟,自己当时和老婆打了一个多小时,看火实在打不灭就走了,最后也不知道烧到什么程度。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证明案发现场情况以及被告人郭某某指认作案工具气体打火机拍照。过火现场分为六个小班。

(六)、旬邑县林业工作站《现场鉴定报告书》:证明案发现场过火情况:火灾现场为六个小班,过火面积934亩。其中,有林地321亩,宜林荒山613亩。

(七)、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郭某某处提取作案工具气体打火机并在被告人郭某某的带领下,指认在甘峪村张家沟玉米地里点燃玉米秆的案发现场。

以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均确认为有效证据。对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火灾现场照片四张,公诉机关提出异议,不能客观地反映案件当时的真实情况,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旬邑县**民委员会《恳请书》一份,与案件事实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林地321亩及宜林荒山过火,树木被烧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以失火罪定罪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满四年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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