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刑初19号 高宏刚、赵红山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滦平县人民法院_裁判文书_cn.govopenda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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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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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刑初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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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3-0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高宏刚、赵红山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4刑初19号公诉机关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现住宽城县。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9日经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现住丰宁县。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9日经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17时许,时任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泰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车间细碎段小夜班班长的被告人赵某某安排当班工人打扫车间外道路卫生,打扫过程中其违章指挥被告人高某某操作装载机运送垃圾及杂物。赵某某在明知装载机铲牙悬挂物品属于违章操作的情况下仍将两袋煤悬挂在装载机铲牙两侧。高某某在明知违章操作装载机的情况下仍操作装载机抬起铲斗运送煤炭,运送至细碎车间水泥路面时,因铲斗遮挡其视线,将站在路边的工人麻某某轧伤,后其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滦平铁泰公司积极赔偿麻某某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赵某某、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赵某某、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均系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泰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1月15日17时许,选矿车间细碎段小夜班班长被告人赵某某安排当班工人清理车间外道路卫生,打扫过程中,赵某某让被告人高某某用装载机运送垃圾及杂物。赵某某在明知装载机铲牙悬挂物品属于违章操作的情况下仍将两袋煤悬挂在装载机铲牙两侧。高某某在明知违章操作装载机的情况下仍操作装载机抬起铲斗运送煤炭,运送至细碎车间水泥路面时,因铲斗遮挡其视线,将站在路边的工人麻某某轧伤,后其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滦平铁泰公司积极赔偿麻某某家属损失87万元(已兑现),被害人麻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不要求追究滦平铁泰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案发后自首。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15号下午5点多钟,细碎车间限电停车,带班班长赵某某让我开装载机给车间搞卫生端料,顺便把两袋煤从机修旁边的煤场端到细碎车间。我把车开到机修车间外面,赵某某把两袋煤挂到了我开的铲车两侧的铲尖上,我上装载机抬起了装载机的前大臂,开始往细碎车间走,走到细碎车间外面的水泥路上,我感觉到铲车左侧轮胎压到什么东西似的,我下车一看,有一个人躺在铲车左侧前轮和后轮中间。我知道我车轧人了,就赶紧给赵某某打电话。赵某某、值班主任王某某、生产经理张某甲先后都来了,大家把麻某某送往医院了。我知道装载机只是用来装卸,不能运送煤料,更不能把装煤的煤袋挂到铲尖上。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15日我是小夜班,当天下午5点多钟接到限电通知,我就组织停车和当班人员打扫细碎车间北侧路面卫生,并找到高某某让他用装载机铲垃圾。高某某把装载机开到煤堆那,我把两袋煤挂在装载机的铲牙上后就告诉高某某把煤运到筛分车间。没几分钟,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细碎车间旁边碰着人了,我赶到后,看见麻某某躺在装载机左前轮旁边正哼哼着,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没几分钟王某某开着皮卡车来了,王某某、高某某我们把麻某某抬上皮卡车,送到了承德266医院。麻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装载机不允许将煤挂在铲牙上,当时我为了方便、省事就把煤挂在铲牙上了。麻某某是我们班的工人,他可能去打扫卫生了,什么时候去的我不清楚,麻某某不知道我叫铲车过来帮忙。二、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细碎车间副主任)、张某乙(铁泰公司司机)和张某甲(主管生产经理)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5日下午5点50左右,得知麻某某在细碎车间外让高洪刚开的铲车给撞了。我们到现场跟着大伙把麻某某抬上车送266医院了,麻某某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三、书证1、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泰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赵某某为其单位正式职工,2014年11月任破碎班班长,负责当班期间破碎车间全面工作。3、高某某职业技能从业资格证、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泰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符合本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4、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证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赵某某违章指挥、高某某违章作业。5、滦平县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说明全卷材料中出现的“高洪刚”与“高某某”为同一人即被告人高某某。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以及麻某某死亡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现场情况和被害人死亡情况。7、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8、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泰矿业有限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二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二被告人所在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实行非监禁刑罚不至于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双利人民陪审员 刘永兰人民陪审员 范金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艳楠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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