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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李某热得快电热棒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民事赔偿 年份:2021 大小:12.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5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34
类型/刑事判决书类型/起诉书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用火不慎等级/较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1

title: 124_海丰李某热得快电热棒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海丰李某热得快电热棒失火案

正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汕海法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广东省海丰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因涉嫌失火罪,2014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尧国,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27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尧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被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某婚纱店聘请为摄影师期间,在该婚纱店居住。2014年3月20日凌晨0时10分,被告人李某在该婚纱店选片区用一根“热得快”电热棒插进一个盛有一半水的塑料桶中进行烧水准备洗澡。至0时39分,被告人李某见塑料桶内的水温还未达到可以洗澡的温度及夜深要休息等原因而决定不洗澡,按了插线板通电开关,就回房间睡觉。至4时47分,被告人李某用于烧水的“热得快”电热棒把桶内的水烧完,至5时51分,电热棒引燃塑料桶,随着引燃店内的其他物品,这时在该婚纱店睡觉的被告人李某的女朋友伍某华发现婚纱店起火,即叫醒被告人李某。接着,被告人李某与伍某华又叫醒了同在该婚纱店住宿的老板崔某建及其女朋友骆某燕后,四人逃出该婚纱店。之后,崔某建为救火再次进入火灾现场后被烧死。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崔某建因吸入浓烟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经海丰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某婚纱店的起火原因,系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3月20日0时10分将盛有一半水的红色塑料水桶置于距离选片区北面沙发30厘米的木制地板上,并将电热棒插入水中,利用插线板通电烧水,电热棒连续通电至凌晨5时50分许,桶中水烧干,电热棒通电发热引燃塑料桶,蔓延成灾。当天,被告人李某接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崔某建亲属的经济损失1000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由于疏忽大意引起火灾,致一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以海检公量建[2014]17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异议。辩护人刘尧国认为:1、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害人崔某建对其自身的死亡具有过错;4、被告人李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过。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处以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被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某婚纱店聘请为摄影师期间,在该婚纱店居住。2014年3月20日凌晨零时10分,被告人李某在该婚纱店选片区用一根“热得快”电热棒插进一个盛有一半水的塑料桶中进行烧水准备洗澡。至零时39分,被告人李某见塑料桶内的水温还未达到可以洗澡的温度及夜深要休息等原因而决定不洗澡,按了插线板通电开关,就回房间睡觉。至4时47分,被告人李某用于烧水的“热得快”电热棒把桶内的水烧完,至5时51分,电热棒引燃塑料桶,随着引燃店内的其他物品,这时在该婚纱店睡觉的被告人李某的女朋友伍某华发现婚纱店起火,即叫醒被告人李某。接着,被告人李某与伍某华又叫醒了同在该婚纱店住宿的老板崔某建及其女朋友骆某燕后,四人掏出该婚纱店。之后,崔某建为救火再次进入火灾现场后被烧死。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崔某建因吸入浓烟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经海丰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某婚纱店的起火原因,系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3月20日9时10分将盛有一半水的红色塑料水桶置于距离选片区北面沙发30厘米的木制地板上,并将电热棒插入水中,利用插线板通电烧水,电热棒连续通电至凌晨5时50分许,桶中水烧干,电热棒通电发热引燃塑料桶,蔓延成灾。当天,被告人李某接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崔某建亲属的经济损失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事故发生的现场相片。2.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炉观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的出生日期为1994年8月27日。3.海丰县公安局新园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2014年3月20日凌晨6时许,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上岛咖啡三楼某婚纱店发生一宗火灾,在救火过程,该店店主崔某建被浓烟焗炝引致窒息死亡。通过外围调查及现场勘查,认为认为使用电器过失引致火灾的可能性比较大。遂于20日通知该店男员工李某进行询问,经初步询问,犯罪嫌疑人李某供认可能是他使用“热得快”电热棒烧水,没有关开关引致。经查看该店录像资料,证实犯罪嫌疑人所供认的事实。遂于22日立案,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执行拘留。4.协议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李某已和被害人崔某建亲属崔某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5.海丰县公安局新园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录像说明。证明2014年3月20日零时10分,犯罪嫌疑人李某开始烧水;0时39分,犯罪嫌疑人李某看了烧水情况及打开关;0时45分,犯罪嫌疑人李某熄灯睡觉;4时47分,水桶的水烧完;5时51分,看见明火。6.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已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李某及被害人亲属崔某丹。7.海丰县公安消防大队2014年3月20日对位于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新兴街路口上岛咖啡三楼某婚纱店进行勘验、检查的照片。(二)证人证言1.证人骆某燕的证言:2014年3月20日凌晨5时30分左右,我与崔某建在海丰县海城镇新兴街螺口三楼某婚纱店内一房间休息,李某敲我们的房门并大声叫着火了,崔某建与我听后就马上起床并跑向大厅,我们四人一起跑到了大厅,我就到大厅前台找大门钥匙,我找到钥匙打开大门,我开了大门后,发现崔某建不在大门边,我就返回去找崔某建,李某、伍某华两人就跑到隔壁桌球室,但我走到大厅一半时,因烟太多无法走到房间,我就跑到隔壁桌球室内,在桌球室内的窗口我们三人大声叫救命并报警,后旁边岁宝商场的保安听到,就来帮我们将三楼后门拆开,我们就跑到楼下去。崔某建没有和我们一起离开火灾现场,后经消防人员及120人员、公安同志等将崔某建救出来,经抢救无效死亡。2.证人伍某华的证言:2014年3月20日凌晨5时许,我和男友李某在海城镇红城大道上岛咖啡三楼某婚纱摄影其中一个房间睡觉,我听见三楼房间外面好像有东西在燃烧,于是我就叫李某出去看看,李某出去后就大声叫喊“着火了”,我们就跑到老板崔某建及他女朋友骆某燕的住处叫醒他们,这时整个婚纱店已经是弥漫着浓烟,我们找到店门的钥匙,打开店门,准备逃出去外面时,崔某建没有说什么话自己又跑进去着火的选片区,我们叫他出来,但是他一直没有出来,我男友李某想进去救他,但是火势太大没有进去,于是我们三人跑到对面的台球室,通过窗户向外面的人求救并自打电话报警,没过多久,消防人员到场将火扑灭,我们等人才发现崔某建倒在婚纱店后面厕所里面,经医生抢救无效已死亡。3.证人崔某丹的证言:我弟弟崔某建与他女朋友骆某燕在海丰经营婚生摄影店,昨天我们在家接到海丰骆某燕的电话,骆某燕在电话对我说她们的婚纱店发生火灾,我弟弟在店中被烧死了。接了电话后,我们才从老家赶过来的,具体火灾的原因不清楚,来后听骆某燕介绍说是因为婚纱店内的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的,现经公安机关侦查是店的员工李某使用“热得快”电热棒烧水没有关掉引起火灾的。李某是因为过失的原因造成火灾,致我弟弟死亡,不是他故意的,我们不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三)鉴定意见1.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海)公(司)鉴(法)字2014[27]号鉴定文书:崔某建系在火场吸入浓烟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2.海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员工李某于2014年3月20日0时10分将盛一半水的红色塑料水桶置于距离选片区北面沙发30厘米的木质地板上,并将电热棒插入水中,利用插线板通电烧水,电热棒连续通电至凌晨5时50分许,桶中水烧干,电热棒通电发热引燃塑料桶,蔓延成灾。(四)视听资料2014年3月20日对位于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新兴街路口上岛咖啡三楼某婚纱店失火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个。证明失火现场的情况。(五)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4年3月20日凌晨5时许,我与女朋友伍某华在红城大道上岛咖啡三楼某婚纱摄影店其中一间房间睡觉的时候,我女朋友伍某华(也是在某婚纱摄影上班)把我叫醒,对我说“着火了”,我听女朋友这样说,就起床,跑出房间一看,我们婚纱店后面的地方已经着火了,整个店弥漫着浓烟,于是我就跑过老板崔某建与他女朋友骆某燕睡觉的房间,把她们叫醒,她们被我叫醒后,也起来看,然后我们就找到开店门的钥匙,打开店门,准备逃出去外面时,老板崔某建没有说什么自己又跑进着火的选片区那里,我们叫他出来,当时他就一直没有出来,我们想进去救他,又因为烟太大了,我们的人进不去。我们从店前面出来是电梯间,因为电梯关了,没有楼梯可以下去,于是我们三个人只能跑进对面的台球室,通过窗户向外面的人求救并打电话报警。没有多久,消防人员到场将火扑灭,才发现崔某建倒在婚纱店后面厕所里门口的地方,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上述证据,经法庭 技术支持:广东易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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