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73_垃圾箱着火引燃库房赔偿案
8 垃圾箱着火引燃库房赔偿案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1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北京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高两河村村委会、怀柔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裁判结果摘要:村委会管理的垃圾箱着火引燃原告承租库房,货物全毁损失20余万。原告诉请二被告连带赔偿21
- 96元。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id/36769.shtml
网友留言 7月17日9:30,怀柔法院“垃圾箱着火引燃库房 货物被损诉连带赔偿”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告北京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分公司诉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6:27]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46:34]
- [主持人]:原告北京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分公司诉称,被告二北京市怀柔某服务中心将垃圾箱安置在原告程度的库房北侧。2014年3月18日2时许,该垃圾箱着火,引起原告承租的库房着火,造成原告在库房内存放的货物全部烧毁,损失20余万。此次火灾经北京市怀柔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被告一某村村委会是垃圾箱的使用者、管理者,被告二怀柔某服务中心是垃圾箱的所有者,二被告对垃圾箱疏于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以致火灾发生。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8925.96元。 [09:46:45] -
[主持人]:本案由怀柔法院卢爱媛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由王跃霖担任法庭记录。 [09:47:09]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47:24]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北京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怀柔区。负责人胡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淑香,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法定代表人董某,村主任。[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所长。[09:48:24]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09:48:50] -
[主持人]:由于当事人出了点状况,庭审直播可能缓慢,请广大网友见谅! [10:07:52]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原告]:20 12年6月,原告承租了北京某金属制品厂的库房50平米,用于存放货物。第二被告将垃圾箱安置在原告承租的库房北侧,距离库房墙体不足1米。2014年3月18日2时许,该垃圾箱着火,引起原
告承租的库房着火,造成原告在库房内存放的货物全部烧毁,货物损失达20余万元。火灾发生时,北京某金属制品厂报警,经怀柔公安消防支队认定,此次火灾是由垃圾箱焚烧可燃物引燃库房所致,这一事实有北京市怀柔区公安消防制度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和现场照片为证。就赔偿事宜,原告曾多次找二被告,但二被告互相推诿。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是垃圾箱的管理和使用者,第二被告是垃圾箱的所有者,二被告对垃圾箱疏于管理,对垃圾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以致火灾发生,造成原告库房内的货物全部被烧毁。原告为减少损失,只好另行租房存放货物,对此后果,被告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故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8
- 96元,包括货物损失203925.96元,租金损失15000元。3月18号着火,所以3月25日
又重新租了一间房。[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村委会不是垃圾箱管理者,不具相关保障义务。村委会不是垃圾箱的唯一使用者,所有高两河村民、路人包括原告都是使用者。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受损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根据原告提供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火灾使用的是简易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只有财产损失轻微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时原告向火灾认定部门申报的是轻微的,但原告提起诉讼20余万,自相矛盾。村委会不是垃圾箱管理者、使用者,所以侵权责任不应由村委会承担。原告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法院驳回。[ 被告]:我们不是垃圾箱的所有者,垃圾箱是怀柔区市政市容委根据农村的基础设施规划给各个镇乡村配备的垃圾箱和垃圾桶。垃圾箱的位置选取交由各村选取,环卫中心考察是否方便清运[10:32:41] - [审判长]:问一下原告,起诉主体是北京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分公司,事故认定书上写的是北京某金属制品厂?[ 原告]:胡某是单位法人,租赁的北京某金属制品厂库房。
库房存放的东西是北京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分公司的。[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原告方出示证据。[
原告]:被烧厂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库房是我们租用的。[ 被告]:真实性没法确认,根本案也没有关联性。该合同是承租村委会后转租的,转租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不认可其真实性。[10:46:25] - [被告]:同意村委会意见。[ 审判长]:继续举证原告:照片三张。证明垃圾燃烧的事实及库房货品被烧毁。关于被烧货品数量请求法定现场清点。[
被告]:照片没有显示时间,也不是权威部门出具的,真实性没法确认。[ 被告]:没有意见。[
审判长]:问一下原告,照片什么时候拍摄的。[ 原告]:这是我们自己事故后一天照的,消防部门有照片、有调查笔录等材料。厂房被烧毁后没有动过。[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北京市怀柔区公安消
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复印件一份,2014年3月18日在我们租赁库房处发生了火灾及火灾原因是垃圾箱处焚烧可燃物引发的火灾。[ 被告]: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定书没法确认损失。且认定书显示是简易程序,直接财产损失轻微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真实性认可。因为财产损失与我们没有关系,其他的不发表意见。[
原告]: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不认定财产数额的。[ 审判长]:继续开庭。[
原告]:火灾损失产品明细表一张及多功能产品价格明细一份。证明受损财产的价值。[ 被告]:火灾损失产品明细表是原告自己单方统计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多功能产品价格明细不能证明是否是被烧产品,没有发票也不能证明是购买价格。[ 被告]:没有意见。[
审判长]:原告存放物品有没有入库单?[
原告]:平时物品管理有进库入库单据,但是现在没有了。[
审判长]:物品购买的发票、合同有吗、收款凭证、收货凭证等?[
原告]:都是从网上买的。目前没有书面的。[ 审判长]:如果有关于购买货物的发票、收获单、入库单、购买凭证等证据材料于庭后15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视为没有证据提交。[
原代]:好。[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2014年3月25签订的另一份租赁合同及租赁费收据一张。[ 被告]:合同真实性没法确认,收据不是发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此项损失不属于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
被告]:没有意见。[ 审判长]:问一下被告,火灾发生后库房怎么处理呢?[ 原告]:因为火灾后没法确认损失,没法清理。所以库房没有修理、继续使用。修理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修理。
但不是因为出租房原因造成的,所以他们也不负责维修。损失数额没有办法确定,所以我们也没主张。请求法庭现场清点损失的数量。[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没有其他证据。[
审判长]:被告举证?[ 被告]:提交一份《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
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垃圾箱是市政市容委招标采购买的。垃圾箱坏了以后我们负责维修。根据实际使用反映情况,还有我们自查,来进行喷漆、更换。本案与维修没有关系,烧之前设施是完好的。[ 原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认可环卫中心证明目的,具体管理、负责还是由本案二被告负责。如果环卫中心认为市政市容委有责任可以申请追加。垃圾清运也是一种职责。[
审判长]:关于第三条第一项,生活垃圾密闭化运行管理什么意思?[
被告]:主要是指垃圾箱、垃圾桶管理。第三项和第四项也有相关规定。[11:07:44] -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没有其他证据。[
审判长]:问一下原告,租赁的仓库平时有人看管吗?[ 原告]:我们租的仓库是大院中的一间,院里有人看管,当时报的案。鑫有一直都有人在院里看管。[
审判长]:垃圾箱从什么时候开始搁在那的?[ 原告]:不清楚,租房时候就有了。[
审判长]:问一下被告环卫中心,垃圾箱什么时候清运?[ 被告]:垃圾箱满了以后清运,各个车组和村里保洁员联系。垃圾箱选址是村里定的。之前烧过很多次,因为冬天烧煤,煤渣没有冷却就被扔到垃圾箱了。之前烧过我们都和村里做过座谈会说过。[
被告]:不认可,垃圾箱选址不是村里选的。[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言。[ 原告]:1、因垃圾箱着火被烧毁的库房物品,此事实有火灾认定书及现场超片为证。2、垃圾箱距离原告库房不足一米,且垃圾箱内大多数为可燃物,垃圾箱装满后没有及时清运造成火灾。第一被告是垃圾箱使用者、第二被告环卫中心是垃圾箱的管理者,他们负责清运、维修,二被告对垃圾箱疏于管理,对火灾发生存在过错。具体负责的还是环卫中心。环卫中心刚才也陈述,之前发生过火灾,应该是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
原告另行寻找库房多花费了租赁费,损失数额真实客观,请求法庭现场清点。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请求法庭支
持诉请。[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环卫中心说村委会和环卫中心有协议这块不认可。一是没有看到协议,二是协议也只是一个清运的协议。原告应该对疏于管理举证,证明我们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现有证据没法证实我们有保障义务,垃圾箱只是处于村里的位置,可燃的燃烧物也不是村委会放的。即使村委会有关管理义务,村委会也不可能从中有任何收益,如果让村里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民法权利与责任对等。坚持质证意见及答辩意见。[ 被告怀柔环卫中心]:我们按照清运质量标准,我们严格落实的,我们不存在清运过程中越放越近。起火原因我们多次与镇开会,因为有起火的事实,我们只能对村、镇主管加强督促,环卫中心没有管理的义务。所以损失和环卫中心无关。[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休庭,看笔录签字。[11:32:29]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老师、刘娜老师的热情指导,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1:32:44]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32: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