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失火案(祁门)
title: 393_李某失火案(祁门)
updated: 2026-08-04
李某失火案(祁门)
- 法院: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4-08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李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8/id/1364719.shtml
正文
扫墓燃放鞭炮失火 触犯刑律后悔迟
2014-08-14 09:17: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祁门频道 | 作者:郑新法
村民李某上坟扫墓时,因燃放鞭炮失火烧毁山林超10公顷。近日,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1月24日(农历12月24日)15时许,李某按照当地农村传统习俗,独自一人到土名“张家灰窑”处上坟扫墓,在燃放“16响”冲天炮时,火星落入附近干枯的茅草中引燃茅草。当李某发现时火已迅速燃烧,于是李某一边脱下身上的棉袄扑打,一边高声呼救,村民听见呼救声后,陆续携带工具前往火场进行扑救,但因风大火猛,火势很快将附近的杉木林山场烧着。后经全力扑救,于当日18时许将火苗彻底扑灭。经现场勘查和林业技术部门检验,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16公顷,未成林地面积2.05公顷,过火林木蓄积量572.426立方米。 案发后,李某主动到祁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李某还上门向此次受灾的各被害林农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本案案情及事实,公诉机关请求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擅自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妥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4年1月24日(农历12月24日)15时许,李某按照当地农村传统习俗,独自一人到土名“张家灰窑”处上坟扫墓,在燃放“16响”冲天炮时,火星落入附近干枯的茅草中引燃茅草。当李某发现时火已迅速燃烧,于是李某一边脱下身上的棉袄扑打,一边高声呼救,村民听见呼救声后,陆续携带工具前往火场进行扑救,但因风大火猛,火势很快将附近的杉木林山场烧着。后经全力扑救,于当日18时许将火苗彻底扑灭。经现场勘查和林业技术部门检验,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16公顷,未成林地面积2.05公顷,过火林木蓄积量572.426立方米。
案发后,李某主动到祁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李某还上门向此次受灾的各被害林农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本案案情及事实,公诉机关请求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擅自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妥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夏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