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上海杨浦陈某蜡烛失火案
下一篇:556_国网江西宁_与肖、陈_雷击火灾案 ›

陕西李某某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民事赔偿 年份:2015 大小:4.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2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56
类型/起诉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陕西年份/2015

title: 65_陕西李某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陕西李某某失火案

正文

审理经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公诉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李购买了火纸、鞭炮等祭祀用品到石转镇小垭村15组给其母亲上坟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后被告人李与镇村干部、村民积极救火,将火灾损失降至最低。经汉滨区林业调查设计队现场鉴定,过火有林面积110.7亩(7.38公顷)。其中国有林57.6亩,所有权为汉滨区林场所有;集体林53.1亩,使用权为石转镇小垭村二组村民刘等包括李在内共九户。 另查明,案发后李于2014年3月25日1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李分别与除去其本人及其哥哥李外其余七户达成赔偿协议。李及汉滨区林场均表示在其林场的过火有林地中的树木基本未受损,本案中不要求被告人李予以赔偿。 再查明,汉滨区社区矫正办调查评估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前表现良好,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其所居住村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案件照片、汉滨区林业调查规划队对汉滨区林场、石转镇小垭村二组森林火灾现场鉴定意见、汉滨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失火后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赔偿协议及被告人李某供述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安全防火意识淡薄,扫墓祭祀时未注意安全,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10.7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参与救火,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汉滨区社区矫正办调查评估亦证实,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李某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当庭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O一五年月日起至二O一六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民事赔偿/2014_65_陕西李某某失火案.md
‹ 上一篇:上海杨浦陈某蜡烛失火案
下一篇:556_国网江西宁_与肖、陈_雷击火灾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