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_与李__消防管理行政批准上诉案
类型/行政判决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行政诉讼年份/2015
title: 1585_陈_与李__消防管理行政批准上诉案
updated: 2026-08-04
陈_与李__消防管理行政批准上诉案
-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5-04-21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 文书号:(2014)江行诉初字第62号
- 当事人:陈*、李**与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区大队
- 裁判结果摘要: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意见书属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 来源:https://wap.findlaw.cn/wenshu/a_3581811.html
正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陈不服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行诉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区大队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被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意见书》是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作出消防验收备案意见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该消防验收备案意见对于建设工程的后续正常使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上诉人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对于所属房产的经营使用是否合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认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意见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行诉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行政诉讼/2014_1585_陈_与李__消防管理行政批准上诉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