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0_彭某某上坟烧纸钱引发山火案
8 彭某某上坟烧纸钱引发山火案
法院: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彭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https://www.scgulin.jcy.gov.cn/ljdt/202107/t20210722_3319687.shtml
各村民群众: 森林火灾不仅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而且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产生极大的危害,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威胁。 古蔺地处乌蒙山腹地,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52.32%,属于森林火灾中风险区县。近期,古蔺县内高温天气频繁,气候干燥,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践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严防构成刑事犯罪,在此,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一】2017年2月20日16时许,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新铺镇卧龙村村民
石某某为了栽种果树,故意点燃杂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28.4亩。经镇宁县人
民法院判决,石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案例二】2015年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至古蔺县马蹄乡某村某组一坟前上坟,当日15时许,彭某某点燃的香、纸钱等物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共计276.26亩。本案由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决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故意纵火、过失失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会给国家或他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给生态环境带来毁灭性的灾难,自己也会面临严酷的牢狱之灾。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绷紧防火弦,留住绿水青山,守住金山银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