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林区崔某某烧苞米秸秆引发国有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缓3)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5
title: 2015_亚布力林区崔某某烧苞米秸秆引发国有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缓3)
updated: 2026-08-04
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亚林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犯失火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崔在其承包地内用打火机点燃苞米秸秆,引燃亚布力林业局红星林场47林班7、30小班国有林火灾。经鉴定,国有林过火面积8.1公顷。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认为,崔在自家稻田地烧秸秆引起国有林火灾,造成国有林过火面积8.1公顷,已构成失火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崔积极组织他人扑救,案发后主动赔偿因失火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崔*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6月5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刑事案件/2015_亚布力林区崔某某烧苞米秸秆引发国有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缓3).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