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严某某焚烧玉米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8月缓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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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失火罪判决书-法律常识_在线法律知识查询 - 律霸网 无需下载,快速使用 全功能体验,免费咨询 首页 > 法律常识 > 刑事 > 失火罪判决书 失火罪判决书刑 事 判 决 书公诉机关牡丹江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男,1978年某月某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某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某月某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某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某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某月某日某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牡丹某某东某和畜牧场农用地中焚烧玉米秸秆,燃烧的玉米秸秆被风刮到邻近的树林内,引起牡丹江市东某林场施业区发生森林火情。经牡丹江市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火灾现场面积为8.97公顷。2015年某月某日,被告人严某某到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严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林权证;证人姜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火灾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失火面积达8.9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严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严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xxx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律霸网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律霸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和《律霸隐私政策》 我们会严格保护您的隐私,请放心输入 为保证隐私安全,请输入手机号码验证身份。验证后咨询会派发给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直接发布 我有类似问题?马上联系律师 王增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丨 执业证号:13303201310780502 执业证号: 13303201310780502 简介: 简单需求,在线解答 简单需求,在线解答 简单需求,在线解答 土地要收回吗,土地征收规定是什么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如何确定管辖 法律对失信人员子女有何限制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是否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呢? 顾客在超市停车场摔倒谁负责 集资房不补交超面积款会有什么后果 妻子代签的人身保险合同有效吗 试析保险合同中的几对基本概念是什么 如何解决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85号御景蓝湾8号楼1501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