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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盖州市孙某某焚烧玉米杆引发山火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年缓1年)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1.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1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1:11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5

title: 2015_营口市盖州市孙某某焚烧玉米杆引发山火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年缓1年)

updated: 2026-08-04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焚烧玉米杆时,因疏忽大意使已点燃的玉米杆被风刮至山上,引起盖州市青石岭镇高丽城村石砬山山火。经盖州市林业勘测设计队现场调查,过火总面积110.5亩,其中青石岭村过火面积86.0亩(有林地72.0亩、荒山14.0亩),高丽城村荒山24.5亩。经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高丽城村石砬山所受损失价值人民币156252元。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盖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因疏忽大意引起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真诚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社区调查评估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8月6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刑事案件/2015_营口市盖州市孙某某焚烧玉米杆引发山火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年缓1年).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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