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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周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5.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5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28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法律/行政诉讼地域/吉林年份/2015

title: 2015_长春市朝阳区周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烧荒毁君子兰)

updated: 2026-08-04

长春市朝阳区周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周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自家地里烧荒时,火势失控,烧过周围田地将东侧3个温室及温室内的3000余棵君子兰烧毁。经鉴定,花卉损失价值人民币970,450.00元,温室损失价值人民币224,520.00元。综上,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4,97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自家地里烧荒时,火势失控,烧过周围田地将东侧3个温室及温室内的3000余棵君子兰烧毁。经鉴定,花卉损失价值人民币970,450.00元,温室损失价值人民币224,520.00元。综上,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4,97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资产评估报告书,收条,欠条及谅解书,指认烧荒现场及被烧花窖现场的照片,证人贺*、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引起火灾,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1、 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请点此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冷太文犯抢夺罪刑罚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陈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曾正华犯盗窃罪、诈骗罪刑罚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杨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崔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曹**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刘*荣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前11,029位律师在线 平均3分钟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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