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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肖某某吸烟引燃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缓1)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1.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5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06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失火罪年份/2015

title: 2015_鸡东县肖某某吸烟引燃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缓1)

updated: 2026-08-04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其自家承包地内收割玉米秸秆时,因吸烟不慎将已收割完毕并堆放在一起的玉米秸秆引燃,火势蔓延至附近东海镇施业区201林班31、62、71小林班地内,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3公顷。2015年4月23日,肖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鸡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肖某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造成危害,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予以采纳。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10月19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刑事案件/2015_鸡东县肖某某吸烟引燃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缓1).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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