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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变仓库起火累及楼上邻居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民事赔偿 年份:2019 大小:2.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1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9:28
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仓储物流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9

title: 2630_住宅变仓库起火累及楼上邻居案

updated: 2026-08-04

住宅变仓库起火累及楼上邻居案

正文

李某承租张某的房屋用作储存渔具的仓库。2015年4月13日午时仓库发生火灾,造成室内及院内的物品全部烧毁,火势蔓延致二楼赵某及三楼孙某房屋装潢及部分物品受损。2015年5月,赵某、孙某二人分别以侵权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李某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分别应承担60%、40%的赔偿责任,判决李某赔偿赵某15000余元,张某赔偿赵某1万余元;判决李某赔偿孙某1万余元,张某赔偿孙某6000余元。李某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出上诉。此外,李某认为火源来自他所承租房屋的上方,于2016年8月23日以不明抛掷物损害赔偿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至六楼住户赔偿他火灾造成的损失,但因李某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火灾系楼上住户抛掷火种造成,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对李某上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明知其货物具有易燃特征的情况下,仍将货物堆放在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中,其行为对该建筑物内的其他住户形成了安全隐患,应尽到更高程度的管理和注意义务,而其却未采取加强消防设施、使用防火建材、排查并消除消防隐患等有效防火措施,致其承租的房屋内起火后,火势蔓延至楼上致他人房屋受损。李某改变了其承租房屋的住宅用途,将承租房屋作为仓库使用,在其承租房屋内堆放大量货物却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加大了火灾发生的可能及火灾发生时迅速蔓延的风险,具有重大过错。综上,一审法院确定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民事赔偿/2015_2630_住宅变仓库起火累及楼上邻居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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