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蔡某某失火案(郁南)
下一篇:720_阿兰家属与彭某富、林氏父子生命权纠纷 ›

蒲某某失火案(九龙坡)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民事赔偿 年份:2016 大小:2.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2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6:07
场所/森林草原原因/放火纵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放火罪年份/2016

title: 436_蒲某某失火案(九龙坡)

updated: 2026-08-04

蒲某某失火案(九龙坡)

正文

上坟祭奠时焚烧纸钱,不慎引燃枯草,导致森林发生一场大火,受害森林面积达32.8134公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被告人蒲某某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 2015年3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到重庆九龙坡区走马镇某林场坟地前祭奠。其使用打火机点燃纸钱时,不慎将附近枯草引燃,继而引发森林大火。 随后,被告人蒲某某用电话拨打119报警。 7月2日,被告人蒲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经鉴定,森林过火面积32.8134公顷,受害森林面积32.8134公顷。被告人蒲某某患有抑郁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过失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放火罪作出了规定,因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蒲某某在点火祭奠时,因过失引发森林大火,造成三十余亩林地的损失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近年来,清明节期间因扫墓焚烧纸钱而引发火灾,甚至构成犯罪的事件时有发生,此种祭祀方式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法官友情提示,慎终追远是一种美好情感,但表达方式应逐步向更为现代和文明的方向过渡。清明将至,希望广大群众能以此案为戒,安全、文明开展祭扫活动。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民事赔偿/2015_436_蒲某某失火案(九龙坡).md
‹ 上一篇:蔡某某失火案(郁南)
下一篇:720_阿兰家属与彭某富、林氏父子生命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