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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_何文海、于小飞诉朱慧新等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民事赔偿 年份:2015 大小:1.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1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6:20

8 何文海、于小飞诉朱慧新等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法院: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2016)晋0622民初84号

当事人:何文海、于小飞、朱慧新、赵建久、杨飞

裁判结果摘要:2015年4月鼎盛租赁院落起火烧毁库房物品,排除雷击电气自燃纵火不排除遗留火种,判三合伙人赔偿。

来源:https://cn.govopendata.com/caipanwenshu/2016/9/10/36e904a2-2219-4b8b-ad6d-be9a6fb2c216

(2016)晋062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文海、于小飞诉朱慧新、赵建久、杨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海,于小飞,朱慧新,赵建久,杨飞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民事赔偿/2015_476_何文海、于小飞诉朱慧新等财产损害赔偿一审.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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