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张秀全电热毯火灾案
title: 575_何平、张秀全电热毯火灾案
updated: 2026-08-04
何平、张秀全电热毯火灾案
-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人民法院(二审)
- 裁判日期:2017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 文书号:-
- 当事人:刘桂英、何平、张秀全
- 裁判结果摘要:2016年5月租赁屋电热毯不正当使用起火,判承租人承担70%赔偿责任。
- 来源:https://cn.govopendata.com/caipanwenshu/2017/1/6/2213402a-fd61-4216-92cb-9a10547cbf81/
正文
(2016)鲁06民终5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1-0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何平、张秀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平,张秀全,刘桂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民终5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平,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在地湖北省房县,现住莱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全,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现住莱州市。张秀全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何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英,女,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智,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平、张秀全因与被上诉人刘桂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何平、张秀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刘桂英起诉张秀全属于起诉主体错误,租赁、居住房屋的是何平。二、王永林的损失,法院不应审理。该损失除证言外,无充分证据证实。三、一审判决认定何平、张秀全承担70%事故责任,显失公平。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刘桂英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损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系夫妻,所租赁房屋供二人生活,租赁期内发生火灾,应共同承担责任。王永林房屋损失是在本案火灾造成,被上诉人为此支付火灾造成的维修费用,上诉人应赔偿。一审判决判令二上诉人承担70%事故责任,被上诉人认为过少,但为尽快解决此事而未上诉。上诉人称责任分担显失公平,系推脱责任。事故后,消防部门未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原因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知如何处理火灾事故,何平也认可自己当时忘记切断电热毯电源造成火灾,也���示愿意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因此未要求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后来双方未就损失认定协商一致,再要求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部门不给出具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判决书引用条文有笔误,但已经以裁定更正。刘桂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49772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刘桂英是否适格主体刘桂英主张,涉案房屋曾系其公公张欣尧所有,于1993年卖给本村王永林,2014年3月3日,王永林将此房卖给她,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且何平、张秀全均承认从其处承租该房屋的事实,故其系要求何平、张秀全赔偿的适合主体。刘桂英提供了莱州市朱桥镇寺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信两份,分别载明“证明我村村民张欣尧门牌号××于1993年将此房卖给本村王永林,又于2014年3月3日由王永林将此房卖给张欣尧二儿媳刘桂英所有,房屋证是张欣尧的一直没有变更,房屋所有所有权归有刘桂英所有。……朱桥镇寺庄村民委员会(章)16年5月20日”、“证明我村村民刘桂英门牌号××,于2015年3月12日租给张秀全、何平夫妇居住,在租住间,于2016年5月11日10点1分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造成家中严重损失。……朱桥镇寺庄村民委员会(章)16年5月20日”,经质证,何平、张秀全对证明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内容不认可,认为虽然租房属实,但是刘桂英不属于该房的登记所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何平、张秀全对其主张不能提供反驳证据,且基于双方之间租赁关系,张秀全与何平租赁刘桂英占有使用的房屋,因租赁物损毁产生的纠纷,刘桂英当然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火灾发生责任认定刘桂英主张,火灾发生时为上午10时左右,何平、张秀全不在家,既不是用电高峰期,亦不是在用电负荷较高的时间,且清理现场时发现被褥着火最严重,火灾应当是在东间的炕上引起,且现场还有一个烧毁的插排,上面有5个插头,火灾发生前天晚上,气温只有10度,气温寒冷,该租赁房屋内没有烧炕的设施,何平、张秀全能够使用电热毯取暖,故火灾是何平、张秀全不正当使用电热毯导致的。刘桂英提供了莱州市气象局2016年5月10日19时至2016年5月11日7时的气温记录及风速记录、火灾后现场照片及视频,其中编号为09520961的照片证实多个插头插在插排上,编号为09400944的照片里的外漏的电线都是何平、张秀全私自接的。经质证,何平、张秀全认为这些视频及照片都是刘桂英单方拍摄,真实性有异议,且编号为09520961的照片仅能证明有这个插头的存在,编号为09400944的照片里的���漏的电线是租房时就有的,不存在电热毯燃烧严重一说,这些照片及视频资料不能证实火灾由其造成,且租赁房屋的西间是刘桂英自己存放杂物,不排除是从西间开始着火的;风速及气温记录与火灾发生没有直接关系,不能证明使用了电热毯。何平、张秀全主张火灾发生当天,出警的派出所民警口头判断火灾发生系由于线路老化导致的,提供了对派出所民警的录像视频一份。刘桂平认为视频是间接证明,且视频中的民警不是案发出警的民警,亦不能明确是否是正式警察,故该视频中的民警所说不能作为定案结论,即使如何平所说当时民警口头说明的线路老化导致,亦应当需要公安消防大队出具鉴定结论方能具有证明效力。刘桂英主张因为火灾发生时何平、张秀全说要私了,未能及时找到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何平、张秀全不认可,主张系由于刘桂英在火灾发生��第二日就将现场打扫了,导致火灾原因不能认定。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根据刘桂英、何平、张秀全的当庭陈述,能够证实火灾发生时何平、张秀全均不在租赁物内,可以排除火灾发生是由二人直接引起。刘桂英主张由于何平、张秀全不正当使用电热毯取暖,用电不慎导致火灾发生,何平、张秀全主张是由于房屋老旧,线路老化导致火灾发生,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认为,双方均认为火灾发生是电着火,火灾发生时何平、张秀全不在房屋内,如若确实是电着火,如果如刘桂英所述系因为何平、张秀全不慎使用电热毯导致火灾,应当由何平、张秀全承担火灾全部责任,如果确如何平、张秀全所述系线路老化引发火灾,亦应当有正在工作的用电设备,故何平、张秀全离开房屋有未关闭用电设备,存在一定程���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是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何平、张秀全承租刘桂英的房屋,应当对租赁的房屋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其承租期间发生火灾导致房屋损毁,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桂英作为租赁人,应当提供合格的租赁物,综上所述,现无法确定租赁的房屋线路是否老化,亦无法确定火灾原因,不能排除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双方过错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依法确认由刘桂英承担30%的事故责任,由何平、张秀全承担70%的事故责任。三、赔偿数额的确定刘桂英主张房屋经莱州天润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烧毁价值为38409元,花费鉴定费2000元,在维修期间无法出租房屋,租赁费损失5个月,为1500元,且何平、张秀全还欠一个月的房租300元未给付,火灾导致东邻居王永林家房屋毁坏,垫付了修缮费7563元,要求何平、张秀全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772元,提交了莱州天润天润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费发票一张、王永林证言一份、维修装修材料款发票及销货清单各2张、李宝增、王锡和、王有才、李俊胜的工钱收款证明各一份,并申请王永林出庭作证。经质证,何平、张秀全对评估报告及评估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同意赔偿王永林房屋的维修费和评估费,主张不欠租赁费,亦不同意赔偿维修期间的租赁费。莱州天润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对涉案租赁房屋进行评估,损毁价值为38409元,评估费2000元,何平、张秀全对此无异议,法院对该损失进行确认。刘桂英主张王永林房屋损坏,为其垫付了7563元的修缮费用,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且王永林出庭证实由刘桂英负责对其房屋进行了修缮并垫付了相应维修及材料款,且该损失确属于火灾引起,何平、张秀全���不同意赔偿,但不能提供反驳证据,故法院对7563元的损失予以确认。刘桂英主张因火灾损毁房屋导致5个月的租赁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何平、张秀全不认可,法院不予认定。刘桂英主张何平、张秀全欠其300元租赁费未给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何平、张秀全租赁刘桂英的房屋,在其租赁期间发生火灾,事实清楚,刘桂英房屋因火灾导致的损失,经莱州天润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为38409元,评估费2000元,为东邻居王永林垫付的因火灾导致的房屋损毁花费的修缮费用7563元,何平、张秀全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因火灾原因不能确定,不能排除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双方过错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依法确认由刘桂英承担30%的事故责任,由何平、张秀全承担70%的事故责任。综上所述,刘桂英要求何平、张秀全赔偿因火灾导致的相应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判决:被告何平、张秀全赔偿原告刘桂英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38409元、评估费2000元、维修费7563元,共计47972元的70%,计款33580.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申请保全费520元,共计1170元,由原告刘桂英负担330元(已交纳),由被告何平、张秀全负担84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法院。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议在于,刘桂英起诉张秀全是否属于起诉主体错误;王永林的损失,法院应否审理并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何平、张秀全承担70%事故责任是否合理。何平、张秀全系夫妻,一审庭审中何平也称张秀全在租赁房屋内居住过,何平租赁房屋用于生活居住,期间发生火灾所致损失,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火灾导致东邻居王永林家房屋毁坏,垫付了修缮费7563元,王永林本人一审中出庭作证,并称其找刘桂英赔偿、不应由何平、张秀全赔偿,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何平、张秀全承担该损失,合法有据。关于火灾原因,双方主张不一,但均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一审庭审中刘桂英提交事发当天气温记录称当天晚上平均温度为10℃,何平称此前烧炕取暖、电热毯不好用就折叠起来当枕头,但不能证实炕上有烧炕设施、其使用了烧炕设施。何平、张秀全作为承租人,实际管理、使用租赁房屋,应对租赁房屋妥善保管、确保安全,承租期间发生火灾导致房屋损毁,应当承担直接和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考虑到刘桂英作为租赁人,应当提供合格的租赁物尤其安全的用电设施,故综合双方过错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认定由何平、张秀全承担70%的事故责任,是合理的。综上所述,何平、张秀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何平、张秀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松审判员 张 莉 莉审判员 刘 海 波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姜 永 鑫 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