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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1369_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与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6/保险理赔 年份:2016 大小:23.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5:2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8:12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商场市场场所/高层建筑场所/仓储物流原因/电气故障法律/民事赔偿地域/山东年份/2019

title: 1369_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与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

updated: 2026-08-04

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与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

正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4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5楼。 主要负责人:李学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王磊,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住所地平度市徐州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姜秀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光磊,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以下简称平百商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永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日,平百商场发生火灾,原因系电线负荷过载,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致使财产受损。平百商场主张受损的财产中监控设备、房屋装修不属于承保范围;服装、鞋帽、箱包等商品属于案外人冷娜娜所有,不属于永安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垃圾清理费属于附加险,平百商场未投该险种,不属于赔偿范围。本案受损的房屋为办公楼,不具备营业网点的使用性质,平百公司变更房屋使用性质而造成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保险人亦不承担保险责任。补充上诉理由:根据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本保单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一审未扣除,应扣除免赔额。 被上诉人平百商场答辩称:1、答辩人的商场经营是公司内部正常管理,直接权利义务承担者是公司,与上诉人无关。答辩人的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双方合同保险的约定,不存在超范围问题。2、上诉人和答辩人投保范围应以投保单为准,有明确司法解释。答辩人投保单也有明确的注明,造成的损失上诉人应予以赔偿。办公楼的有关损失,就是直接损失,双方在投保时,已经明确约定了办公楼的使用用途,且一直都做答辩人商业使用。上诉人和答辩人签订保险合同前,也一直由上诉人和答辩人履行这份保险合同,一直延续之前的保险合同,且货物存放和经营地点均未变更。投保前上诉人也到公司看过,与投保前没变化。一二楼商品均属于答辩人所有,至于摆放的地点,也完全按照以前常规摆放,未变更或增加,危险程度也没增加。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请求维持原判。 平百商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永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平百商场火灾损失50000元。庭审中平百商场增加诉讼请求至739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永安保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平百商场向、永安保险公司双方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类型房屋建筑、库存商品(商业)、其他,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24日至2017年1月23日止(详见合同)。合同签订后,平百商场依约交纳了相关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生效。在保险期间,平百商场于2016年11月2日16时24分因故发生火灾,后被平度市公安消防大队扑灭,此事故给平百商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100元,虽经平百商场、永安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但永安保险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给予全部赔偿。 永安保险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平百商场在我公司承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保单特别之规定:本保单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我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损失;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平百商场所主张的货物受损明细属我公司承保平度市百货商场所拥有,但其主张的其他装修的相关费用,不在我公司承保的房屋建筑主体范围内;平百商场起诉的理赔数额与实际损失数额不符,起诉的赔偿项目与我公司承保范围不符;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计算理赔金额应当扣除折旧;残值部分应予以扣除;以我公司定损的1500元赔偿。 一审法院查明下列与案件争议有关的事实:2016年1月14日,平百商场与永安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平百商场将办公楼、货架柜台、库存商品在永安保险公司处投保。永安保险公司为平百商场出具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标的类型为固定资产,标的类别为房屋建筑(主体),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为估价,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保险金额为210万元;标的类型为流动资产,标的类别为库存商品(商业),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为估价,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为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保险金额为668362.50元;标的类型为固定资产,标的类别为其他,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为估价,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保险金额为52134.54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24日至2017年1月23日止,平百商场依约交纳了相关保险费用。免赔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特别约定:2、本保单以所附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永安保险<备案>【2009】N2号)的内容为准,保险人按约定条款履行保险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应当注意条款中黑色字体部分的内容。3、本保险人已就本保险单所附责任免除条款,特约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如未说明,投保人应在收到本保险单48小时内向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确认以上条款。5、本保单所列标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按估价承保,保险价值约定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本保单所列标的(存货或者其他标的)保险金额按估价承保,保险价值约定为出险时的账面余额。若不足额投保,出险后按比例赔付。6、本保单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7、本保单为不定值保险合同。8、保险标的必须放置在高于地面15CM的垫板上;对于位于15CM(包含)以下的标的,由于发生台风、暴雨、洪水等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永安保险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出具的投保单中载明投保标的为房屋建筑,其他(见明细)货架柜台。固定资产明细表中载明:办公楼金额210000元、货架柜台40个,金额52134.54元;库存商品明细载明:二楼服装金额314655.9、二楼鞋帽金额168461.6元、一楼箱包金额96535元、一楼电器88710元。 2016年11月2日16时24分,平百商场的商场发生火灾,致使平百商场内的服装、包、鞋等物品受损。2016年11月5日,平度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该认定书中载明的内容为①现场调查走访情况:据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职工程书奎介绍,其最先发现起火,发现起火前,一业户通知其房间内没电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平度市集鞋服经营部后侧仓库上方有烟,忙用灭火器扑救,把仓库上方明火扑灭后仍旧有烟,其意识到商铺内已着火了,忙组织人员去商铺内将火扑灭。现场位于,平度市集鞋服经营部发生火灾,西集鞋服经营部内过火区域主要集中在后侧(北侧)仓库内,且为仓库内的上部吊顶内;对仓库外侧顶部观察,对应下部过火较重区域处局部过火较其他部位较重;附近线路过火绝缘皮局部烧灭,上搭盖铁皮板下侧面有较重烟熏,仓库顶部有一原通空调管线孔洞;对仓库上下处线路进行检查,仓库下部吊顶内线路未发现异常,上部线路有一条自西向东敷设线路(自电源侧向负荷侧),该条线路绝缘皮整体过火,内部焦化过重,且焦化区域通过仓库过火较重区域上方;②火灾事故事实:经调查认定,此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16年11月2日16时2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平度市集鞋服经营部后侧仓库处,起火点位于后侧仓库上方东南角处,起火原因系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敷设在平度市集鞋服经营部后侧仓库上方的电源线过负荷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火灾。火灾将平度市集鞋服经营部仓库内部分物品,仓库上方的部分线路与物品一宗烧毁。事故发生后,平百商场及时向永安保险公司报案,永安保险公司到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其认为货架属于保险范围,对货架的损失进行了定损,数额为1500元;对其他物品认为不属于保险范围,没有对其他损失进行定损,为此平百商场对房屋装修、物品损失申请评估,一审法院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平百商场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损失数额为录像机、摄像机、硬盘价值为7160元;艺术漆7440元;展示柜1080元;地毯500元;灯具800元;包6022元;围巾1364元;裤子2420元;羽绒服7861元;鞋5689元;空调5800元、音响1788元、电源、电线、电路2640元;装修用石膏板2730元、岩棉板9646元、墙面纸1500元、石膏板吊顶6960元;垃圾清运费1000元。以上共计72400元。平百商场交纳评估费8000元。一审法院开庭对该评估报告进行质证,平百商场、永安保险公司双方对该评估意见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平百商场按约将保险费交给了永安保险公司,永安保险公司为平百商场出具了保险单,因此平百商场、永安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根据平百商场、永安保险公司之间陈述的事实、提供证据及辩论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 (一)平百商场、永安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中其保险标的物房屋如何认定。永安保险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为平百商场出具的保险单中载明的标的物房屋建筑(主体),估价出现时的重置价值210万元,而在永安保险公司提交的2016年1月22日投保单中载明的标的物为房屋建筑,估价210万元,所附的固定资产明细表中载明的标的物为办公楼,金额21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本案中保险单的时间在前,投保单的时间为后,且在投保单财产明细中有平百商场的公章,因此应认定平百商场投保的是办公楼而不是房屋建筑(主体)。关于办公楼,办公楼应具备水电功能、房屋基本的装修,因此平百商场损失应包括电路、电线、石膏板、岩棉板、灯具的损失,该损失数额为电源、电线、电路2640元;装修用石膏板2730元、岩棉板9646元、灯具800元、吊顶6960元,共计22776元。该损失属于保险范围,永安保险公司对此应当理赔。 二、服装、鞋帽、箱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问题。平百商场在永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服装、鞋帽、箱包,只是在投保单中平百商场出具给永安保险公司的以上商品明细中列明了使用地点二楼、一楼。平百商场失火的地点为商场一楼,损失的财产包括服装、鞋帽、包,投保单中载明的服装、鞋帽存放地点为二楼。存放地点的改变能否理赔?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该案失火的原因是因线路引起的火灾,保险标的物的危险程度并没有增加,因此永安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平百商场商品的存放地点改变而拒赔,因此平百商场的财产损失23356元(包6022元、围巾1364元、裤子2420元、羽绒服7861元、鞋5689元),永安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三、垃圾清运费1000元是否应当理赔。平百商场、永安保险公司合同中约定的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理赔,垃圾清运费属于重置价值的一部分,但因该垃圾清运费中还包括其他没有在保险范围内的商品例地毯、空调、摄像机等,因此应扣除一定数额的垃圾清运费,永安保险公司按800元理赔。 四、录像机、摄像机、空调、地毯、艺术漆、墙面纸、展示柜等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平百商场、永安保险公司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投保标中没有录像机、摄像机、空调、地毯,以上物品属于平百商场自行使用的,不属于保险范围,因此永安保险公司不应理赔;对于艺术漆等,因在投保时投保的标的物为办公楼并没有标明有艺术漆,因此艺术漆亦不属于保险范围;平百商场投保的有货架柜台,因展示柜属于柜台范围,因此展示柜属于投保范围,展示柜的损失为1080元,因此永安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的损失为1080元。 五、关于评估费8000元的承担问题。平百商场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交纳评估费,该评估费属于本案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但在评估的过程中,平百商场将不属于保险范围的财产一并评估,且评估机构根据标的物的大小收取费用,因此评估费平百商场应按比例承担,因此平百商场应自行承担30%的评估费即2400元,永安保险公司承担70%的评估费即5600元。 综上,永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平百商场保险金为货架1500元、展示柜1080元、服装、鞋帽、箱包23356元、房屋损失22776元、垃圾清运费800元,共计495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永安保险公司付给平百商场保险金4951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平百商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8元,平百商场负担498元,永安保险公司负担1150元,平百商场交纳的鉴定费8000元,平百商场负担2400元,永安保险公司负担5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审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证据一、平度市代永初房产证查询资料一宗、平度县百货商店于89年8月25日发证,平房自字第××号。证明事项:平度市房产系代永初所有,权证字号为青房地权平私字第××号。证据二、个体登记信息查询资料一宗。证明事项:平度市集鞋服经营部经营场所为平度市,其负责人冷娜娜与代永初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租赁代永初所有的房屋用于经营。证据三、徐州路38号与失火地点位置对比图。证明事项:被上诉人投保标的徐州路38号与失火地点平度市集鞋服经营部并非同一位置,失火地点不属于投保范围。证据四、《保险事故询问笔录》,证明事项:受损货物为西集鞋服(冷娜娜)所有,并非被上诉人所有,同时证明失火大楼建筑时间较早,线路老化,电话线过负荷引起火灾。被上诉人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公司营业执照标明是徐州路38号,前面是代永初的,后面是百货商场。361号和38号均属于百货商场部分。保险公司起火后亲自到现场看过,确认了本次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公安火灾认定书已经查明,起火地点是361号,而361号前半部分即代永初部分从未发生过火灾,这足以证明火灾地点就是在答辩人这方。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关于证据三,被上诉人的门牌是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徐州路9号,工商登记地址是以前的门牌号码。关于证据四,被上诉人认为,这些货物权属归被上诉人,这些商品属于被上诉人内部管理问题,至于货物存放地点,或谁具体在哪个摊位经营,这都属于商场内部管理,所以只要进商场的货物均属于百货商场的,虽然商场业户各自经营,但是管理方式是由商场统一管理统一结算,这是我们的商业模式,所以被上诉人应对商品负责。针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平百商场位于平度市,其经营场所未发生过变更,其工商注册登记的门牌号为原门牌号码,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失火点并非投保标的的主张不予采纳。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2016年11月3日,上诉人的职工对平度市集鞋服经营部负责人冷娜娜作的询问笔录中,其与平百商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3日。2016年11月2日,(百货)大楼建筑时间较早,线路老化,引燃天花板后,火灾蔓延至仓库,当时店员(孙振伟)首先发现的火灾,其店员(綦文丽)拨打119。受损的货物都属于西集鞋服连锁(冷娜娜),每次都有进货单。鞋子有30多双价值大约5000元左右、衣服大约30件价值6000元左右、包大约15个价值3000元左右、吊顶、货柜损坏大约1万元。受损的房屋属于平百商场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维修属于平百商场。冷娜娜与平百商场的职工程书奎在笔录上签字。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火灾受损的房屋装修、服装、鞋、箱包、垃圾清运费是否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是否应予扣除。通过一、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平百商场在永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在投保单中约定保险的标的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210万元、货架柜台52134.54元、库存商品668362.5元。关于房屋建筑应包括应具备水电功能、房屋基本的装修,因此一审认定平百商场关于房屋损失应包括电路、电线、石膏板、岩棉板、灯具的损失,该损失数额为电源、电线、电路2640元;装修用石膏板2730元、岩棉板9646元、灯具800元、吊顶6960元,共计22776元,属于保险范围并无不当,永安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关于库存商品服装、鞋、箱包的损失,本院认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第二条约定: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根据上述约定,虽然冷娜娜确认该受损的商品为平度市集鞋服经营部所有,但平百商场的商业经营模式是对业户统一管理,该商品存放于平百商场的仓库内,该仓库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仓库内的商品与平百商场有经济利害关系,故永安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关于垃圾清运费,根据财产综合险保险条款第五条的约定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垃圾清运费系由火灾引起被保险人的损失,一审扣除非保险标的损失一定数额的垃圾清运费,确认按800元理赔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本院认为,平百商场与永安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双方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中对免赔额均有约定,每次保险事故的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该约定应按受损标的15%扣除,扣除后的保险金为42085.20元。 综上,上诉人永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保险金42085.20元; 三、驳回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8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400元,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负担2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900元,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负担1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林伟光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若璇                                                                                                                          吴珊珊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6/保险理赔/2016_1369_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与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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