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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_梁某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6/其他案例 年份:2016 大小:3.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6:3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6:28

8 梁某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消防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梁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人货混住着火致8死5伤)来源:https://news.youth.cn/sh/201701/t20170114_9037540.htm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发现人货混住,还生炉子取暖,民警要求房东梁某立刻整改,人员搬出 ,但梁某没当回事。消防检查后的第四天,房屋着火导致8死5伤,着火系租客将用完的蜂窝煤残渣放 在院内的垃圾桶内,引燃垃圾桶导致。《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 院一审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房东梁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承租者王某乙有期徒刑5年。

据悉,梁某也是首个因此罪名被判刑的房东。

意外 房东未整改 着火致8死5伤

65岁的梁某是朝阳区孙河乡前苇沟村村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间,梁某与王某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朝阳区孙河乡前苇沟村 的一平房院子出租给王某甲,后王某甲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安排王某甲等人在该院居住。

2016年1月20日,朝阳公安分局孙河派出所民警联合前苇沟村委会综治办工作人员对该院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存在人货物混住的消防隐患。同年1月23日,村委和综治办工作人员受民警委托,通知梁某整改 ,但梁某未予整改。

2016年1月24日凌晨,该院发生火灾,造成聂某等8人死亡,其中有一对母女。郭某等5人受伤。

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在东南角门廊放置的塑料垃圾桶处,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所致。经检查, 该院使用的彩钢板均为易燃或可燃聚苯板夹心材料,整体建筑耐火等级小于三级。该场所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

案发后,梁某支付赔偿款3.5万元。

证言 村综治办:头天让搬走 次日就着火

前苇沟村委会综治办公室工作人员石某证言显示,2016年1月20日上午10点,他和孙河派出所民警到王 某甲住的院子检查,发现院子堆满了电缆线等材料,而且院子里还有人住,屋里的炉具也不合格,没 有风斗和报警器。

民警要求居住人员立即搬出院落,并且把不合格的炉具搬出去。

石某说,2016年1月23日上午房东梁某来了,说明天就让租客搬出去,没想到第二天就着火了。

判决 房东和承租人均因消防责任罪获刑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此案庭审时,梁某当庭认罪,但辩称承租人应承 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梁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承担出租房 屋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监督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后,通知梁某该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并通知其采取整改措施,梁某未予整改,造成事故导致8死5伤,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消防责任 事故罪。

鉴于梁某自首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朝阳法院一审以消防责任事故

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据悉,王某乙也因同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文/记者 洪雪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6/其他案例/2016_2549_梁某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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