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张其镇危险物品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法律文书|信网
下一篇:郭建修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年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尧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6/刑事案件 年份:2016 大小:6.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5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17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学校教育场所/森林草原原因/放火纵火等级/较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广东年份/2016

title: 2016_广东乳源尧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6年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尧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32刑初35号

分享这篇裁判文书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尧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32刑初35号公诉机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尧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乳源县人,住广东省乳源县。2015年3月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乳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尧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尧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尧某未取得乳源县大桥镇林业站的批准,私自在其承包的位于乳源县大桥镇均容村委会地名为“塘尾”的山岭上,用自带的打火机在事先修好的防火带内点火炼山。因风势较大火苗窜过防火带烧过炼山的范围,将乳源县大桥镇均容村委会洞头村陈某乙等人在自留山种的杉树、油茶树等烧毁。事发后,被告人尧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等人15000元人民币,并在2015年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烧的山岭属于生态公益林,被烧面积为8.68公顷(130.2市亩)。上述事实,被告人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土地租赁承包合同、赔偿协议书、委托书、谅解书;证人陈某甲、尧展洪、尧新基、尧易养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尧某的供述和辩解;乳源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尧某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在没有采取足够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点火炼山,因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8.68公顷,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的,应立案追诉”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被告人尧某犯罪情节较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尧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尧志洪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尧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尧某的量刑过重,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尧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尧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尧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庆田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

裁判日期:

查看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6/刑事案件/2016_广东乳源尧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 上一篇:张其镇危险物品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法律文书|信网
下一篇:郭建修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