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颍上棉锭火灾)
类型/教学课件场所/工业厂房原因/吸烟遗留火种年份/2016
title: 2016_庄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_颍上棉锭火灾
updated: 2026-08-04
庄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颍上棉锭火灾)
安全隐患造成损失一百多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作者:颍上法院 李斌 发布时间:2016-04-12 16:17:32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明知存在着安全隐患,却不重视、不整改,最后造成财产损失130多万元,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庄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庄某以阜阳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颍上县永振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厂房租赁协议,在厂房内操作机器生产棉锭。2013年6月初,该厂机器操作工张某操作机器时发现有火星,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并向被告人庄某说明,被告人庄某未予以重视和整改。同年6月14日,被告人庄某亲自操作脱棉轧花机器生产棉锭37包(每包150斤左右)。次日凌晨2时许,脱棉机齿轮高温产生的遗留火种引燃棉锭引发火灾事故,造成颍上县永振食用菌厂厂房及华兴公司隔壁的颍上县宝洁洗涤厂被损毁。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颍上县永振食用菌厂厂房损失价值人民币729076元;颍上县宝洁洗涤厂机器设备损失价值人民币419804元,被烧床上用品损失价值人民币187287元。上述损失合计人民币1336167元。经颍上县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棉花锭中有脱棉机齿轮高温产生的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上述犯罪,被告人庄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颍上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作为阜阳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该公司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规定,仍在该公司内加工棉锭并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予惩处。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6/刑事案件/2016_庄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_颍上棉锭火灾.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