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PDF 转换文本
‹ 上一篇:香格里拉唐某取暖器古城失火案
下一篇:2306_汝某某诉利辛县消防大队拖延履职赔偿案 ›

143_李海平、李燕平与杨吉奎、杨贵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6/民事赔偿 年份:2016 大小:1.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2:5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2:09

8 李海平、李燕平与杨吉奎、杨贵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内蒙基层院)

裁判日期:2016-06-2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李海平、李燕平;被告杨吉奎、杨贵桃

裁判结果摘要:草垛起火被告未积极救火存在明显过错,判赔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325021元

来源:http://nmlcfy.nmgfy.gov.cn/paper/detail/2016/11/id/1772738.shtml

给力加载.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网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6/民事赔偿/2016_143_李海平、李燕平与杨吉奎、杨贵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md
‹ 上一篇:香格里拉唐某取暖器古城失火案
下一篇:2306_汝某某诉利辛县消防大队拖延履职赔偿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