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_李海平、李燕平与杨吉奎、杨贵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
8 李海平、李燕平与杨吉奎、杨贵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内蒙基层院)
裁判日期:2016-06-2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李海平、李燕平;被告杨吉奎、杨贵桃
裁判结果摘要:草垛起火被告未积极救火存在明显过错,判赔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325021元
来源:http://nmlcfy.nmgfy.gov.cn/paper/detail/2016/11/id/17727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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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6/民事赔偿/2016_143_李海平、李燕平与杨吉奎、杨贵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