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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途中起火损失承担案(货运部诉玉某)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6/民事赔偿 年份:2017 大小:3.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5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8:56
类型/民事判决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机动车船舶原因/自燃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7

title: 505_货运途中起火损失承担案(货运部诉玉某)

updated: 2026-08-04

货运途中起火损失承担案(货运部诉玉某)

正文

货运部把货物交付承运人,不料运输途中发生火灾,货物全部毁损。火灾原因不明,该由谁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2016年10月8日,乌鲁木齐某货运部与玉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玉某将货运部承运清单上所列的72项货物运送至喀什,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货损,均由玉某实价赔偿。 不幸的是,在运输途中发生了火灾,车辆及货物全部被烧毁。 火灾发生后,货物托运人纷纷向货运部索赔。货运部陆续向部分货主赔付了72万余元。 今年1月,货运部将玉某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玉某按托运货物实际价值147万余元赔偿损失。 “货运部托运的货物中有卡宾漆,卡宾漆属易燃易爆品,货运部将危险货物与一般货物混装,违反法律规定。”庭审中,玉某辩称,火灾是由卡宾漆自燃引发,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玉某在货车起火后没报火警,而是拨打110由附近派出所民警出警救援灭火。出警单位出具证明称,着火原因不明。事发后,玉某及货运部均未委托相关机构就火灾原因进行调查或鉴定。 法院还查明,承运清单上所列货物包含卡宾漆,均是他人委托货运部托运的,货运部非实际货主。 法院认为,承运人玉某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货物中的卡宾漆属易燃易爆品,故不能排除其在长途运输中发生自燃的可能性。根据法律规定,货运部在托运易燃易爆品时应妥善包装,并将其性质、防范措施等必要情况明确告知玉某,但货运部未履行上述义务,存在过错。玉某在清点货物时明知货物中有卡宾漆,却没有拒绝运输或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发生,也存在过错。 由于造成货损的火灾原因不明,又不能排除双方过错行为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故应由双方就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无法区分双方过错大小的情况下,法院酌定各承担50%责任。 因货运部已向部分货主赔付72万余元,故其可就该部分损失要求玉某予以赔偿,未赔偿部分可在实际赔偿后向玉某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判令玉某赔偿货运部36万余元,驳回货运部的其他诉求。 货运部不服,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乌铁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6/民事赔偿/2016_505_货运途中起火损失承担案(货运部诉玉某).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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