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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芬诉天津市红桥区公安消防支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6/行政诉讼 年份:2019 大小:6.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5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5:02
类型/教学课件场所/商场市场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行政诉讼地域/天津年份/2019

title: 1461_黄永芬诉天津市红桥区公安消防支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案

updated: 2026-08-04

黄永芬诉天津市红桥区公安消防支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案

正文

(来源:重庆忠县消防) 黄永芬诉天津市红桥区公安消防支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津0106行初51号 原告黄永芬。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公安消防支队。 原告黄永芬诉天津市红桥区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红桥消防支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6日、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永芬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冰清,被告红桥消防支队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储志利及委托代理人尤胜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永芬诉称,原告在位于天津市××北马路××号天津天隆达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达公司”)经营天津市茂昌眼镜超市(以下简称“茂昌眼镜超市”)。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天隆达公司并无整体消防验收信息,并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存在巨大的消防隐患,如果允许其继续出租经营,将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生命及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原告为避免上述公共风险,履行社会监督职责,于2019年3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给被告红桥消防支队提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告收到上述申请后,曾与原告进行沟通,并承诺于2019年4月9日前进行处理,但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鉴于天隆达公司火灾危险的紧迫性,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判令被告限期履行对位于天津市××北马路××号天隆达公司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对该地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进行处罚。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红桥消防支队辩称,2016年9月21日,被告对天隆达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天隆达公司停产停业并罚款叁万元的处罚。天隆达公司接到处罚决定后,主动缴纳了罚款,但因该公司签约商户达80余家,停业存在诸多困难。被告为保证消防安全和社会稳定,多次督促指导天隆达公司加强日常管理和隐患整改。天隆达公司多方筹措资金,目前消防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毕,正在积极申报建筑及消防相关手续。综上,被告自2016年发现天隆达公司存在消防违法行为伊始便作出了停产停业并罚款的处罚决定,后又持续地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一直勤勉谨慎地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故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永芬系茂昌眼镜超市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0月10日,茂昌眼镜超市与天隆达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天津市××北马路××号的天隆达商厦二层用于经营。2018年4月19日,茂昌眼镜超市搬出天隆达公司。2019年3月11日,原告黄永芬向被告红桥消防支队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天隆达公司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对该地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因被告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并不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一个行政机关提出任何一项请求,该行政机关就有履行该项请求的义务;也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不予答复就可以提起履行职责之诉。诉最终能否获得审理判决取决于诉的内容,即当事人的请求是否足以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提起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申请前已经搬出天隆达公司,被告如何监督检查、如何处理以及是否书面告知原告均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永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原告黄永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齐欣 审 判 员 郎蕊 人民陪审员 盛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对党忠诚 纪律严明 赴汤蹈火 竭诚为民 重庆忠县消防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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