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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8_李建梅与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信息公开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6/行政诉讼 年份:2016 大小:8.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3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7:08

8 李建梅与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信息公开案

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22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李建梅、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裁判结果摘要:原告申请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与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必然联系,被告已予以答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https://cn.govopendata.com/caipanwenshu/2016/5/22/c8917972-1ad8-4f61-bac4-14ca90d8cd98

(2015)宛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建梅与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梅,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宛行初字第108号原告李建梅,女,初中文化,住南阳市八一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名门华府。委托代理人黄海红,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南阳市焱杨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南阳市高新区魏营村道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法定代表人朱二海,任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宋江涛,王辉,该支队工作人员。

原告李建梅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6月3日、23日分两次要求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开裕华商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同年6月25日,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申请公开事项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原告认为,(1)所申请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范围;(2)裕华商城的消防安全与每一位市民的自身安全息息相关,原告经常到裕华商城购物消费、游玩娱乐,与原告生活密切相关;(3)该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所申请公开的裕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相关资

料;被告辩称:原告不具备申请资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险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承担的三项行政许可事项,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建设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方(或投资方)申请,依法对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审查、验收、检查,并向申请人出具法律文书的行为。《建设工程消除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建设工程消除监督管理规定》已明确指出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是计可能性“结果”,而非许可的法律文书。原告诉称:裕华商城的消防安全与每一个市民的自身安全都息息相关,原告经常到裕华购物消费、游玩娱乐,与原告的生活密切相关。我们认为原告对裕华商城消防安全状况虽享有知情权,可以申请向其公开裕华商城消防许可的结果,但原告并非裕华商城消防审批事项的当事人,因此无权要求取得裕华商城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有关许可法律文书。三、原告申请的内容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向不特定主体公开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这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规定: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裕华商城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相关资料,涉及裕华商城建设单位、经营方(或投

资方面的商业信息,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法律文书上还对裕华商城建设的面积、层数、高度、使用功能等做了详细的说明。如果这些信息不加限制的面向社会公开,轻则造成裕华商城建设方和经营方(投资方)的商业损失,如果这些信息被一些怀有不良居心的人掌握则可能用于搞破坏

甚至恐怖活动,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我们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法律禁止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举证无异议,2015年6月25日已告知答复原告。本院根据原告所兴证据和原被告当庭陈述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李建梅于2015年6月3日,23日向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告公开南阳市裕华商城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给原告答复李建梅女士你于6月3日、23日信件中对裕华

商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相关资料进地公开的申请,现将有关信息告知如下:该商城由南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06年9月10日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宛公消审字【2006】第86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008年9月11日南阳市消防支队出具宛公消险【2008】经0015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09年1月24日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宛公消检字【2009】第0002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信息范围,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裕华商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相关资料及复印件等资料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如你需要申请其他相关政府信息,请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早班获取。原告人为被告没有接其申请全部公开要求,公开信息,超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公开信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经十条,第十一要、第十二条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自身一产、生活、科研等特殊

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原告要求被告公开的南阳裕华商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资料,要求公开的内容与原告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没有必联系,另被告也告知了原告许可等情况,按照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给原告予以答复,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嘉川审判员 马彦彬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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