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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市公安消防大队等消防管理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7/其他案例 年份:2017 大小:2.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8:1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4:04
类型/行政判决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行政诉讼年份/2017

title: 1502_黔东南州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市公安消防大队等消防管理案

updated: 2026-08-04

黔东南州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市公安消防大队等消防管理案

正文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原告XX工程公司诉称被告XX市消防队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另外原告XX工程公司与第三人XX物业管理公司就凯里市皇家印象家具城电表和疏散通道等管理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不是本案审查范围。被告XX市消防队和被告XX市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适当的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黔东南州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XX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X公(消)行罚决字[2017]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黔东南州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XX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X府行复决字[2017]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一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7/其他案例/2017_1502_黔东南州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市公安消防大队等消防管理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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