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鲁山525老年公寓特大火灾系列案
title: 2017_河南_鲁山525老年公寓特大火灾系列案_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河南:鲁山525老年公寓特大火灾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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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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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鲁山老年公寓大火系列案今朝宣判
6名直接责任人及14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获刑
本报讯 (记者 刘 岚)12月7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对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5·25”特大火灾事故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对被告人范花枝等6名直接责任人及10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两年零六个月不等。
2015年5月25日19时30分,位于鲁山县三里河的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9位入园老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火灾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法院经审理查明,康乐园老年公寓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运营,管理不规范,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公寓法定代表人范花枝无证违规扩建,指使个体经营户冯春杰使用不合格易燃材料建设公寓不能自理区彩钢板简易房,冯春杰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易燃材料聚苯乙烯夹芯板和不合格电线建造彩钢板简易房供入园老人居住,且公寓违规运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公寓的相关负责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 鲁山县民政局原党组成员王占文、城福股原股长铁九伟,鲁山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高峰,鲁山县消防大队原大队长梁凯,鲁山县城乡规划局(城市)执法监察大队原大队长孙建设等10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审批和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等问题,最终导致了“5·25”特大火灾事故的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此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康乐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范花枝、彩钢板房建筑商冯春杰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50万元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罚金10万元。康乐园老年公寓副院长刘秧、马爱卿,消防专干孔繁阳和消防安全小组成员翟会廷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原股长铁九伟、县民政局原党组成员王占文、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高峰、县消防大队原大队长梁凯、县城乡规划局(城市)执法监察大队原大队长孙建设等10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因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两年零六个月不等。
社会各界群众200余人参加旁听。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又讯 12月7日,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对鲁山县“5·25”特大火灾事故系列案相关被告人曹新峰、冯继光、邢红亚、郜凡凯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
叶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继光任鲁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防火参谋、消防保卫中队教导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在未掌握康乐园老年公寓详细信息的情况下,将应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康乐园老年公寓错误划分为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冯继光监督辖区董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不认真,未发现该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大量造假应付、专项消防活动流于形式等问题。被告人曹新峰任鲁山县董周派出所所长期间,对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安排部署落实不到位,安排本所民警大量伪造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专项消防活动安排部署不认真,消防宣传不到位;在上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时未审核把关,导致康乐园老年公寓被错定为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被县局消防大队失控漏管。被告人邢红亚案发时任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其未严格管理下设中队认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没有发现并处理康乐园老年公寓违法建设彩钢板简易房的行为。被告人郜凡凯案发时任鲁山县城建监察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其未严格执行城建监察大队的巡查管理制度,没有发现并处理其中队辖区内康乐园公寓的违法搭建的彩钢板简易房的行为,致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对“5·25”事故的发生均负有监管失责的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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