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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青岛黄岛仓库)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7/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6.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3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4:00
场所/仓储物流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化工危化等级/重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消防责任事故罪地域/山东年份/2015

title: 2591_王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青岛黄岛仓库)

updated: 2026-08-04

王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青岛黄岛仓库)

正文

黄岛区法院对七起危害安全生产案件集中宣判百余名企业负责人现场接受安全警示教育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各单位、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推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12月25日下午,黄岛区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发生的7起危害安全生产案件进行集中宣判,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6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来自新区交通运输、物流仓储、危险化学品行业的企业负责人代表,新区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00余人在现场旁听了庭审。 案件集中宣判后, 黄岛区涉安全生产案件庭审观摩暨深化安全生产法治工作会议在现场举行。黄岛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柴方利出席会议并对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黄岛区政府党组成员刘元玉,黄岛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光金出席会议并讲话。刘元玉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法院依法履行司法职责,全区各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要扎实推行安全生产法治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司法、监督、检查联动机制。王光金介绍了新区安全生产审判庭成立三年来的工作情况,现场讲解了企业安全生产和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维护新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做出工作计划。 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在接到消防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按要求采取措施改正,导致仓库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千万元,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曹某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其他5起案件的7名被告人也因危害安全生产犯罪被判处6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9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自2014年11月在全国率先成立安全生产审判庭以来,黄岛区法院创新实行“三合一”审判模式,统一受理涉及安全生产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现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三年来共审理涉安全生产刑事、行政、民事案件514件,依法审结了“11.22”重大事故、“油耗子”打孔盗油等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涉安全生产案件。今年6月,黄岛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光金及一名副院长加入安全生产审判团队,从事涉安全生产案件审判工作。 典型案例一 防火要求不达标,仓库失火被判刑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租赁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红石崖办事处某院内的房屋作为仓库使用,在该房屋未办理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仍用于存放橡胶、椰丝、纸浆、木材、羊皮、石蜡等大量易燃货物。2014年8月20日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对该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后,发现该仓库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仓库钢结构未进行防火处理、仓库顶棚采用可燃材料、仓库与邻近建筑防火间距不足等问题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2014年9月25日前整改。王某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按要求采取措施改正,2015年8月16日19时许,该仓库失火,火灾过火面积2000平方米,造成仓库建筑主体结构严重破坏,存储的货物收到不同程度烧毁、烧损,事故的的直接损失为9894677元人民币。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案例二 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2017年4月15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车亮左转向灯沿黄岛区南港一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连江路路口,与被害人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载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郭某及车内三名乘客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某联系其所在的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胡某某顶替,曹某某离开现场。后曹某某于当日19时50分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认定,曹某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机动车超速行驶、行至路口亮左转向灯在左侧车道直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肇事后逃逸,系一方过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综合考量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7/刑事案件/2017_2591_王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青岛黄岛仓库).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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