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刘某某失火案不起诉决定书(仓房火灾631512元损失)
类型/起诉书类型/规范标准法律/失火罪年份/2018
title: 2018_抚松县刘某某失火案不起诉决定书(仓房火灾631512元损失)
updated: 2026-08-04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刑检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9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5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先后于2018年6月25日、8月1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于2018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抚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2日1时50分许,兴参镇二参场郑世晓家人参加工室起火,火势蔓延将邻居董恩刚家仓房引燃,仓房内有参籽3000斤。经吉林省金纬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董恩刚财产损失评估价值631,512元。经抚松县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郑世晓家仓房内东侧热风机烟筒飞火引燃仓房内二层格可燃物品引起火灾。刘某某涉嫌失火罪。
检察院审查认为: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抚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可七日内申诉;被害人可七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或直接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18年9月19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7/民事赔偿/2017_抚松县刘某某失火案不起诉决定书(仓房火灾631512元损失).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