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PDF 转换文本
‹ 上一篇:2017_1269_徐某某与胡甲、胡乙等烟花火灾财产损害赔偿
下一篇:2017_2416_慈溪光伏企业无证电焊火灾案.pdf ›

2017_131_临湘彭某某酒店烟头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7/民事赔偿 年份:2017 大小:2.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4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52

8 临湘彭某某酒店烟头失火案

法院: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彭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酒店客房未熄灭烟头引燃被褥,过火约20平方米,2人死亡)

来源:https://www.sxfzb.com/index.php/index/epaper/show/id/3480.html

2017 年7 月1 日凌晨3 时55 分,位于湖南省临湘市城中北路5

号的临湘市尚一特酒店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 火灾发生后,临湘市公安消防大队在岳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的指导下,第一时间对火灾开展调查,查明“71”临湘市尚一特酒店火灾原因为未熄灭的烟头引起被褥阴燃,导致发生火灾,尚一特酒店703 客房住客彭某某吸烟过失引发火灾嫌疑较大。临湘市公安局即刻对彭某某失火案予以立案侦查。同年9

月15 日,临湘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李某某消防责任事故案、彭某某失火案调查完毕,向临湘市人

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同年11 月1 日、13 日,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控彭某某犯有失火罪、李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71”临湘尚一特酒店火灾事故消防责任事故案和失火案,对被告人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相关行业工作。 相关链接:《消防法》对于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犯失火罪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湖南消防官方微信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7/民事赔偿/2017_131_临湘彭某某酒店烟头失火案.md
‹ 上一篇:2017_1269_徐某某与胡甲、胡乙等烟花火灾财产损害赔偿
下一篇:2017_2416_慈溪光伏企业无证电焊火灾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