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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家属与旅馆经营者、所有者生命权纠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7/民事赔偿 年份:2019 大小:4.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3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9:35
场所/酒店宾馆场所/商场市场场所/餐饮场所原因/电气故障等级/较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9

title: 714_李某家属与旅馆经营者、所有者生命权纠纷

updated: 2026-08-04

李某家属与旅馆经营者、所有者生命权纠纷

正文

旅馆房间起火 男子不幸殒命 旅馆房间起火 男子不幸殒命 半岛晨报

        男子入住旅馆,因插排电源线短路引发火灾,男子不幸殒命。经鉴定,男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近日,法院判决旅馆、经营者、所有者各赔偿死者家属12万余元。 旅馆房间起火男子殒命         2017年11月24日晚,李某入住甘井子区某旅馆305室。同年11月27日14时30分许,李某入住的房间发生火灾,李某不幸殒命。         事后,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旅馆305室内西北角床铺处;起火点位于该床铺东北角处床面上;起火原因为床铺上的插排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起火。经鉴定,李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李某家属将旅馆、经营者以及所有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44万余元。         旅馆经营者认为,事故是电褥子短路起火,引发插排线短路,而非插排本身短路起火;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无视旅馆的告知和管理,私自携带并使用电褥子引发此次事故,因此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也是事故的受害人之一,导致旅馆无法正常经营,处于停业状态。         旅馆所有者认为,旅馆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在事发时及时进行抢救和处置,不存在逃避行为;其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予以日常监督检查,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消防培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身处的环境具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受害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起火的插排为受害人自带,旅馆所有者已经尽到管理义务,受害人应负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旅馆所有者在管理上无过错,不承担后果。 三被告各赔偿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认定,火灾系床铺上的插排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起火。李某在床铺上使用了宾馆提供的插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应当对在床铺上使用插排的危险性有一定预见。其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旅馆所有者、经营者作为宾馆的经营者,应当在设备设施、服务管理两方面尽到防范风险、消除安全隐患等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插排短路导致起火后,旅馆的电路并未自动断路,且旅馆的总电源设置在隔壁饭店内,在事发一段时间后才被断电;另一方面,旅馆未设置烟雾报警装置,或者烟雾报警装置失效,导致起火后旅馆方面不能及时发觉。以上事实,均与李某因火灾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另外旅馆仅有一个服务人员,在此情形下,旅馆难以做到对突发事故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也难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因本案原、被告均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全案事实,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防范在床铺上使用插排的风险,而被告则未尽到谨慎管理、保障入住旅客安全的义务,二者比较,被告过错程度显然较大。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自行负担25%的责任,被告负担另75%之责任,法院确定由三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旅馆、经营者、所有者各赔偿死者家属12万余元。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7/民事赔偿/2017_714_李某家属与旅馆经营者、所有者生命权纠纷.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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