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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范某、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7/民事赔偿 年份:2017 大小:5.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2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9:41
类型/教学课件场所/商场市场场所/仓储物流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电气故障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7

title: 722_陈某与范某、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

updated: 2026-08-04

陈某与范某、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

正文

案件聚焦:商铺起火致房客死伤,房东、物业需承担怎样的责任? 陈某夫妇租赁范某的商铺经营一家便利店,同时还为人提供电动车充电服务。商铺内有一处利用店内隔断搭建的阁楼,为了方便生活,陈某夫妇在经营期间就居住在阁楼上。2017年3月的一天清晨,店内因为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并扩大成火灾。火灾造成陈某的丈夫死亡、陈某受伤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伤心之余,陈某将房东范某和物业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 陈某认为,房东违章搭建隔断,诱使房客居住,并在四年租赁期间对房屋状况不闻不问,未能及时发现房屋的电气隐患,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范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所有损失的60%。物业公司对商铺消防措施管理不善,对人员违规居住商铺的情况予以放任,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所有损失的15%。 范某认为,房屋内的隔断是之前的房客私自搭建的,他在与陈某夫妇签订租赁协议时曾经明确口头告知对方该房屋是商铺不能居住,且该隔断是作为仓库使用的,不是供人居住的。此次起火的原因与他没有关系,不同意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起火的原因是陈某夫妇提供电动车充电服务所使用的拖线板短路造成火灾。而且陈某的丈夫死亡是因为其自身过错未能及时逃出商铺,最终葬身火海。物业公司非此次事故的责任方,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详细调查了起火店铺的租赁情况、火灾事故认定情况、陈某夫妇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等事实后认为,陈某夫妇是起火商铺的实际使用人,范某是所有权人,物业公司是提供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店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构筑物(即隔断阁楼)和居住行为,所有人范某和管理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善良管理义务,但在有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下,也不应当过于苛责,实际使用人陈某夫妇应当对自身可能面临的严重隐患负有更加严重的注意义务。 鉴于范某和物业公司对于陈某夫妇居住在店铺的行为存有一定的放任,且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存在不足,法官酌定范某和物业公司对陈某夫妇的损失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受害人在租住的房屋或租用的店铺内受到的侵权损害,将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确认承担责任的人,可能包括实际侵权人、房客即房屋使用人、房东即房屋所有人、物业管理企业等。 因为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善良管理义务,包括制止使用人的不当行为、维护物业内的设施等。在本案当中,除物业和房东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以外,陈某夫妇自身承担了80%的损失,是因为他们经营的电动车充电服务是造成电气故障起火的主要原因,在店铺内居住的行为扩大了损失,应当引以为鉴。商业用房和居住用房因为用途不同,其配套的基础设施也有很大的区别,不当使用会造成安全隐患。面对本案的悲剧,我们应当引以为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张曼婷

责任编辑 | 邱悦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浦江天平”公众号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7/民事赔偿/2017_722_陈某与范某、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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